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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刑诉法修改答记者问

    “中国没有秘密拘捕”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03版)
    图为本报记者王逸吟现场提问。
    光明网记者 刘洋摄

        本报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逸吟、殷泓)“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

        今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就刑事诉讼法修改举行记者会,郎胜在记者会上回答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记者会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格外受到关注,就此中外媒体纷纷发问。

        郎胜指出,提交大会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这两种情况,可以暂时不通知家属。

        “除了这两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视。”郎胜强调。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审议后,互联网上出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以秘密拘捕”等表述。对此,郎胜明确表示:“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曾规定,通知家属时,应当把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通知家属。今天提交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有关内容。注意到这一点,本报记者提问:“一方面我们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原则上要通知家属,但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诉家属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和场所是在哪里,这样操作起来是不是有困难?”

        郎胜回答说,实践中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通知的内容非常多,每个案件的情况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里都一一作出规定。他举例说,在有的情况下,有了一个人涉嫌犯罪的线索,当时根据这个犯罪线索通知家属,但随着进一步侦查,可能一开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后来的又不一致,案情也可能发生变化。

        “为了适应各种复杂的情况,法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应当说,现在作了‘通知家属’这样一个原则性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就都包含了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羁押的场所。”郎胜强调,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这一规定,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来通知。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特定范围的公诉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这引发了“花钱买刑”的讨论。

        郎胜在回答提问时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公诉案件,如果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草案就把和解程序引入到了公诉案件中。

        他进一步表示,为了做到审慎,草案规定,可以和解的案件限制为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案件。同时,这种案件本身情节不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限制在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即便是过失犯罪也不能和解。

        “为了防止这些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郎胜说,一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修复。只有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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