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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4日 星期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负责人解读《拘留所条例》:

    突出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3月04日 11版)

        本报北京3月3日电(记者赵达)《拘留所条例》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日前就这部行政法规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条例突出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充分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公安机关执法宗旨,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新期盼。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被拘留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据介绍,即将实施的《拘留所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从多个方面完善了对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条例规定,在权利义务告知方面,要求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要求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此外,在生活饮食、医疗卫生、日常作息、通信权、会见权、检举控告权等方面,条例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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