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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29日 星期三

    大众传媒应履行法定广告审查义务

    《 光明日报 》( 2012年02月29日   09 版)

        本报北京2月28日电(记者郑北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明确提出,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这是记者在28日召开的2012年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部际联席电视电话会议上了解到的。

        目前,我国广告的整个营业额已经突破3000亿元,跻身世界前列。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今天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当前广告市场总体形势是平稳向好的。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诚信意识缺失等原因虚假违法的广告仍然存在,特别是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法定的广告审查义务,在广告发布前查验相关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规定以广告法为依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义务,明确了媒介单位在广告发布前的审查程序、审查责任主体、责任追究等制度。”周伯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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