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生(中国科学院院士):
现在社会各个方面都已经认识到了规范科技名词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意义。但是,还要给科技名词规范的推广应用提供必要的法规保障。当前,虽然已经建立了科技名词的一系列规范,但执行得并不是很理想,随意使用科技名词的情况比较常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仅仅依靠作者、编辑等自觉实现全社会科技名词的规范化还是不够的。有时候规定是规定,出版归出版,即使名词不规范也并不在意。因此我想在这方面应该建立法规并认真地落实下去,光规范不落实是不行的。比如说,像优秀论文评审、优秀图书的评审,如果查出有多处名词不规范,超过规定限额,就限令修改,否则取消参评资格,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符合科技名词规范成为参评优秀图书、优秀论文的必要条件,以后可能就会引起大家的重视。这样既有宣传效果,同时也有法规进行保障,能够切实地将科技名词规范推广应用。
张焕乔(中国科学院院士):
当前,全国科技名词委已公布了近30万条科技名词,通过制定行政法规使得规范科技名词得以广泛应用是很重要的。起码在一些标准文件,在国家制定的文件里头,科技部也好,教育部也好,基金委也好,一定要使用规范的科技名词。但如果现在去检查,恐怕还有不少问题,很多都没有使用规范的术语,习惯用什么术语还是用什么术语,这个任务真正要把它推广应用下去,还是非常艰巨的事情。从中小学开始教育,这时候容易接受这一概念。在教育界,从小学一直到大学,所有的课本审定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教材是通过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出版时新闻出版总署去把关,只能管有没有错别字,所以在教材编写环节上,教育部也需要大力参与到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中来,这样才能保证在每个环节能够使用全国科技名词委审定的名词,从而形成良好的习惯,以望今后自觉地使用规范名词。我非常赞成一方面通过法规建设,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共同解决科技名词规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这样下来,若干年后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情况将有很大改善。
陈运泰(中国科学院院士):
规范的科学技术名词的推广使用,在专业人员范围内,情况尚好,但在范围更为广泛的非专业人员中、在广大的群众中,还需要努力做好规范的科学技术名词的普及推广工作。应该充分重视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报刊做一些宣传,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推广使用规范的科学技术名词,例如可以考虑和电视台、科技馆联合举办一些活动、讲座。这类讲座还是会有观众的,会有人感兴趣的。因为科学技术发展很快,新科技名词层出不穷,在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一些新的科技名词,产生这样那样的困惑,通过上述形式的活动可以让广大公众更多地了解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工作。建议科技出版部门积极予以配合,经过审定公布的科技名词应该作为专业刊物、学校教材以及各类学术著作中科技名词的规范标准来使用,这样才能使科技名词审定专家研讨审定后确定下来的名词术语得到广泛使用,起到应起的作用。此外,因势利导,及时制定一些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没有适当的法规及行政措施加以约束,如果没有媒体及出版部门的重视与配合,规范的科学技术名词的推广使用将会比较困难,可能会事倍功半。
贺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目前,社会各个方面都已经认识到了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也非常重视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这与我们的工作息息相关,有助于我们今后提升知识产权的管理水平。有关科技名词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实际上该项工作已经进行几年了。经过这几年的努力,应该说这项工作从条件本身上分析已经比较成熟了。我认为在今后的工作当中需要加大该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对今后科技名词工作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定一套科技名词方面的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任务。如果可行的话,与科技名词规范工作相关的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努力促成科技名词的立法工作。
韩敬体(中国辞书学会副会长):
我们开展科技名词审定,最终目的还是要应用,审定工作再多,没有应用也不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已经积累了一大批成果,公布了90多种科技名词,成果已经很多了。落实到怎么去规范应用,首先从编辑出版业做起,大量的科技著作和科技类刊物都是用武之地。每个出版部门根据所管辖的范围,自觉地去遵守。不然的话,我们所取得的成果就落实不到实处。
各种词典、辞典等工具书必须强调规范,我非常赞成要通过确定一定的行政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进行保障。全国科技名词委组织的审定专家是权威的,经过审定的规范标准必须推广应用。在图书质量评定之中,违反规范有一定数量的,应当视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在每年的质量抽查当中,应当请全国科技名词委的专家参与;在一些优秀图书,比如中国政府出版奖评选活动中,也要有全国科技名词委的专家委员参与,监督科技名词的使用情况。全国科技名词委的名词书出版了,都是由专家审定的规范科技名词,遇到疑惑时可以进行查阅,就像我们不认识字要查字典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