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请您谈一下科技名词规范化对当代中国科技发展的重要意义。
路甬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科技名词工作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根据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需要,1985年由科学技术部和中国科学院共同建立了我国专门负责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公布工作的机构——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简称全国科技名词委)。国务院和有关部委曾专门下文,明确科技名词工作中的若干问题。全国科技名词委成立以来,工作重心在于审定公布科技名词,建立起科学完整的科学技术名词体系,并在科学技术领域推广使用。
近现代科学主要产生于西方国家,在其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尽管每一个科技名词本身内在的意义是一定的,但由于不同的人对其理解程度有差异,以及汉语言体系自身特点等原因,不同人士翻译的科技名词往往并不相同,因而在其应用上出现了不一致和概念混淆的状况,这对于科学技术研究及其交流和发展是很不利的。因此可以说,科技名词的规范与统一是一个国家科学技术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条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日趋频繁,尽快实现科学技术名词的规范化,是我国科学技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紧迫任务。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的目的,不是为了统一思想,而是为了规范表达。科学研究中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并不意味着学术思想的千篇一律,恰恰相反,科技名词规范化是学术自由讨论和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以及学科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也必定要求有术语规范使用的背景。
记者: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密切关联吗?
路甬祥:科技名词工作辐射范围广,涉及面宽,影响深远。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不仅关系学术界,也和全社会科技创新、文化交流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我们开展科技名词审定的目的是应用,最终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发展。在科技发展成果快速惠及社会各个方面的今天,这项工作对老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比如在基础教育、医药保健、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影响,也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
我国人口分布甚广,常常因为地区不同而对同一事物的称谓各异。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目前,台湾和香港、澳门等地区使用的科技名词就与祖国大陆有不小差异,甚至同字同音的术语,其所指却不尽相同,双方进行交流时,需要借助英文名称或者是概念定义的注释才能彼此理解。因此,必须通过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逐步协调一致,以利相互交流与学习,共同弘扬中华文明。
科学技术名词是科学知识传播和交流的媒介和工具。各学科、行业之间的科学知识纵横交错、相互渗透,不同科技领域,会使用许多共同的概念。科技名词是用以精确表达科学概念的,如果科技名词中出现同名异义(或同义多名)的现象,则易使人们概念混淆,难以正确理解科学知识,这就增加了学习掌握科学知识的难度和负担,甚或产生认知错误的情况。因此,唯有概念明确、指称规范的科技名词,才能快速有效地传播科学知识,避免因对术语理解不同而发生误解,减少科学知识传播中的障碍。
总之,科技名词规范化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可以产生多方面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效益等等。可以说,科技名词规范化是我国科技发展、经济繁荣、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条件,其意义非常深远。
记者:您认为当前制约我国科技名词规范化事业发展存在哪些主要问题?
路甬祥: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名词工作在发展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瓶颈问题,要突破这些瓶颈,主要有几点,一是需要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与支持,科学技术名词使用中的混乱现象,已经引起了广大有识之士的焦虑和关注。在全国人大和政协的会议中,已经有不少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强烈呼吁将科学技术名词规范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二是今天的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面临着科技飞速发展以及学科间交叉融合、科技应用渗透越来越广泛等境况,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加快规范。三是如何让科技名词规范使用在我国的科研、教育活动中普及和体现,让全社会都认识到它的重要性,提高规范使用科技名词的自觉性。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今后几年促进我国科技名词工作发展的主要构想。
路甬祥: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做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要决定,科技名词规范化工作既属于科技范畴,也属于文化范畴,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是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搞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问题。目前,科技名词的不规范使用已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我国的科技进步、教育发展、科学普及、人口健康、社会管理、生态和环境保护、公共与国家安全等经济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我们要加快科技名词审定进度,提升审定质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推进有关科技名词规范化的法规建设,争取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层面进一步为科技名词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为此,我认为,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进步,出台一部科技名词管理法规十分必要,客观条件也已基本成熟。这部法规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配套法规,它调整的不仅仅是科学技术名词的使用,更为重要的是使得科学技术和社会交流的文字及用语更为统一规范。因此,应当着重解决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使政府充分重视,做到有章可循、依法管理。二是规定各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相关措施,促进本部门或本系统规范使用科学技术名词。三是规定科技名词规范应用的范围,比如科研管理,教育培训,新闻出版,生产经营,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制发公文,开展科普活动,申报科技成果,审理专利文献,科教影视制作等各方面,都共同遵循。四是确立名词审定、公布和应用的程序和制度。
科技名词工作的法规建设和规范化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国家相关部委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通力合作来完成这项历史性任务。我相信,在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鼓舞下,这项工作一定能取得突破。(本报记者 张 蕾 本报通讯员 腾吉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