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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24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调整水价应先让成本“清澈”

    王甘武 《 光明日报 》( 2012年02月24日   02 版)

        前不久,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详细公开了该市供水成本,但广州市物价局随后公布的监审报告显示,自来水公司2008年至2010年的运营成本比其公开的数据减少10.7亿元。从先前广泛好评到现在众说纷纭,舆论风向的戏剧性变化,既让当事单位站在聚光灯下,又把水价调整的成本问题置于公众视野之内。

        据报道,自来水公司计算成本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制度和标准,公开的是企业实际成本,也称“供水成本”;而物价监审部门执行的是国家发改委2613号文件,属“定价成本”。尽管专家解释两种计算方式角度不同,存在差异并不矛盾,但10.7亿元之悬殊仍不免让公众对自来水真实成本心生疑窦。

        供水成本的依据都来自权威部门,结果却大相径庭,这至少说明,在供水成本的计算问题上,存在较大弹性空间。既然有空间、有依据,企业选择于己有利的计算方式在情理之中。只是这“情理”,未必对消费者有利、对社会有益。

        广州自来水公司公布的漏损率为15.45%,与不少城市超过20%相比,这个漏损率不算高。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城市如日本东京,供水漏损率可控制在3%左右。这样的差距,显示我国自来水行业在控制漏损率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但当这样的提升空间被不透明的成本所掩盖,企业的效率低下就可以通过提价转嫁给消费者。如此,谁还会有控制成本的动力、减少冗员的自觉?为全社会高效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原则性要求,常常在成本迷雾的掩映下变得模糊而空洞。

        最近一段时间,伴随着提高上网电价、公布居民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等多项政策的出台,新一轮能源产品价格改革的帷幕已拉开。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使其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是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正确方向。公众对这样的原则并无异议,就算因此有一定程度的调价,相信公众也能理解。

        但理解的前提和共识的基础,应是让公众对提供这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情况看清楚、弄明白,以此赢得公众理解和支持,凝聚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合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公布成本的做法虽算不上完美,但也难能可贵。而由物价部门监审引发的争议,更可视为发挥外部力量实现监督的有益尝试。须知,清澈的成本、透明的管理,往往是利益矛盾的交汇点,也是改革攻坚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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