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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4日 星期二

    学习贯彻六中全会精神·专题求解①

    让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比翼齐飞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辛向阳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02月14日 02版)

        记者: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目标任务,指出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请问,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有何不同?这种区分又有何现实意义?

        辛向阳: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文化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重要战略地位,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同发展,走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在这条发展道路上,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协调发展是一个重要的要求,意义重大。    

        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区分了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各自的属性,使其各归其位,各负其责。

        首先,从性质上讲,文化事业具有公益性、公共性,文化产业则具有经营性、市场性。所谓公益性就是公共文化需要政府提供,公益性文化事业具有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特点。所谓经营性就是企业主体按照市场要求,发挥市场配置文化资源的积极作用,向社会提供带有营利性质的文化产品。经营性文化产业具有分众性、市场性、营利性的特点。

        其次,从满足的对象及内容上看,文化事业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文化产业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多样性文化需求。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是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发展文化产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满足人民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途径,多样化文化需求就是产业分工、阶层分化、文化教育不同、职业差别带来的文化需要上的多元性。

        记者:该如何准确把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辩证关系?

        辛向阳: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截然对立的,两者之间有紧密的联系。

        首先,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都必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这一原则上,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一致的,担负着共同的责任。其次,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都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第三,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是可以相互促进的,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会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培育出良好的文化土壤、消费人群,健康的文化产业也会带动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记者:那么,该如何促进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辛向阳:树立文化科学发展的意识,在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的同时,不断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要把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放在同样的地位来看待,把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放到一起,整体规划、协同发展。要统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统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统筹基本文化需求与多样化文化需求的满足,统筹公益性与市场性的要求,努力做到相互促进。

        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构建起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机制。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可以更多地采用市场机制的方式,采取政府采购、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这样就会使越来越多的文化企业在获得收入的同时推动了文化事业的发展。

        建立面向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共同的文化产品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坚持把遵循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价作品的最高标准,把群众评价、专家评价和市场检验统一起来,形成科学的评价标准。建立以文化事业发展培育消费能力的机制,带动文化产业发展。增加文化消费总量,提高文化消费水平,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要创新商业模式,拓展大众文化消费市场,开发特色文化消费,提供个性化、分众化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点。(本报记者 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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