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在我国,看守所由各级政府设立,公安机关代管。专家指出,这种“羁侦合一”的体制,使得看守所一定程度上成了侦查案件的工具,导致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不少学者呼吁改革这一体制,使看守所真正回归到未决羁押机构的职能定位上来,实现“羁侦分离”。
从“躲猫猫”到“洗脸死”、“喝水死”,过去几年,不时发生的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频频成为舆论焦点,也把看守所这个颇为神秘的地方推向了前台。
“看守所监管执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许多敏感问题。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在押人员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广泛瞩目的热点。”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如是说。
2009年以来,公安部在全国推行看守所管理机制创新,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向社会开放、特邀监督员巡查、律师预约会见、视频会见等改革项目受到普遍好评,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公众的疑虑。不过,在专家看来,看守所改革依然任重道远,最根本的是从制度上厘清其职能定位。
以公开为常态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看守所所长杨平回忆,“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有人说监管场所如何黑暗、如何不人道,我们感觉非常冤枉。通过反思,我们认为应该让公众看到监所的客观情况。”
2009年4月,宁夏同心县看守所率先开展了“阳光工程”试点。他们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将依法应当公开、能够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全部公开。他们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和媒体记者参观,全面展示监管工作情况。
自2009年公安部部署看守所逐步对社会开放试点以来,全国有2000余个看守所对社会开放。截至2011年底,三级以上看守所已全部开放。
与此同时,借鉴一些国家监所接受社会日常监督的有益做法,全国看守所建立起了特邀监督员巡查工作机制。特邀监督员有权在工作时间以不事先告知的方式巡查看守所,探访与执法管理相关的地点和人员,与民警和被监管人员谈话,还可以参加看守所举行的会议、活动,进行监督。
在上海,嘉定区、虹口区、闸北区看守所以及市第二、第三看守所都开展了巡查工作,共聘任特邀监督员99人。监督员们在巡查中随机挑选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的真实感受和想法,并提出了许多建议。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和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是巡查制度的倡导者。他建议,要逐步拓展巡查主体范围,除了社会精英人士,还要让更多普通公众参与巡查工作,加强对看守所的外部监督。
“群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不信任,某种程度上是公安监管封闭神秘、公开透明不够造成的。”宁夏公安厅监管总队总队长孟留甫的体会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把执法、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水平,消除误解和偏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破解律师“会见难”
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往往比较困难,这是许多刑辩律师的共同感受。
律师“会见难”的成因复杂,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一些客观因素。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副所长吴群告诉记者,海淀区看守所远离市区、关押量大,日均接待律师40余人次,高峰时达每天60-70人次。由于建筑面积大,监区与律师会见区路途较长。再加上律师无法预知在押人员是否被办案机关提讯,会见与提讯常常发生冲突,“会见延期或取消的情况普遍存在”。
见不到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无法获得高质量的辩护。为了破解律师“会见难”,2011年8月,海淀区看守所启动了律师网络预约会见系统。律师在法律在线网站注册后,进入海淀区看守所网络预约频道预约,并提交基本信息。预约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确认码,律师据此到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
网络预约收到了良好效果。一是简化了办理手续,二是缩短了等待时间,三是提高了会见质量。律师在网上预约,能及时掌握在押人员被提讯的情况,避免了与办案机关提讯的交叉。
“海淀区看守所特别大。过去等当事人被提出来,就要花半个小时到四十分钟。”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说,律师们对网上预约会见的反响很好,“这大大提高了效率”。
赵春光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看守所创新诉讼服务机制,普遍推行了办案单位提讯、提审以及律师会见预约制度。同时提倡开展星级服务,推行被监管人员视频会见制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出,看守所关押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是已经被法律认定的罪犯。“所以,看守所的设置必须有独立于监狱的品质,比如设立法律图书室,再比如为那些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联系法律援助等,保障他们有充分的便利获得辩护。”
厘清职能定位
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看来,2009年以来的看守所管理机制改革取得成效,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更加重视保障人权。“过去一说看守所,只提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现在我们提出还要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这才是现代文明的理念。”
赵春光表示,2009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对看守所实行了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制度,实现了地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侦查与监管工作由不同领导分管的制度,建立了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科学工作机制。
陈光中则强调,即使一时做不到“羁侦分离”,也应适度考虑中立理念。“看守所不是专门为侦查机关服务的,也是为保障人权服务的,适当的要超脱、中立。”
目前,国家对看守所的管理主要依靠看守所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和公安部的几个部门规章,已经不适应实践的需要。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透露,看守所条例的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并形成了成熟的稿子。“这个条例应该尽快修改,与正在修改的刑诉法配套。同时,看守所改革取得的成效,在适当的时候也有必要上升为看守所法或者刑事羁押法。”卞建林说。(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