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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09日 星期一

    光明时评

    呼应人文诉求,让农民工融入社区

    作者:刘文嘉 《光明日报》( 2012年01月09日 02版)

        日前,民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意见》规定,在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经过民主程序担任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楼栋长和居民代表。据悉,这是中央有关部门就农民工融入社区问题下发的第一个专门性政策文件。

        我国农民工总数已经超过2.4亿,如何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是当下重要的社会关切。实际上,所谓“生存环境”至少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制度坏境,二是人文环境。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持续发力,在医疗、教育、劳动保障、文化服务等惠民政策的制定中注意向农民工群体倾斜,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能否涵盖数量庞大的流动人口,已经成为衡量公共医疗和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的重要指标之一。从这个角度讲,农民工生存的制度环境已经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与之相较,他们的婚恋交友、心理诉求、融合度和幸福感等问题还显得较为隐性。

        就在民政部公布《意见》的同期,媒体上出现了这样一则新闻:石家庄的一辆公交车上,一位农民工小伙子好心为抱小孩的女士让座,得到的却是这样的反馈:“不坐”、“嫌脏”、“怕得病”。这样的新闻并不新鲜,类似的对话似曾相识,外来建设者与原住民之间的疏离感提醒我们,有这样一群人还处于城市文化的“他者”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制度救济,我们还应多多关注和呼应农民工的人文诉求,意识到他们不仅是讨还欠薪的弱势群体,留守儿童的父亲母亲,还是“立体的人”,需要能互相守望的邻居、嘘寒问暖的朋友,融洽的人际关系以及和谐的社交网络。从这一点考量,《民政部》出台的《意见》显得相当有人情味,既有刚性标准,也有细腻关怀。

        除了明确农民工参与居民自治的权利,《意见》还给出了农民工参与社区生活的具体途径:社区在拟定发展规划、兴办公益事业、制定居民自治章程等关涉农民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中,应普遍听取农民工代表意见;在农民工聚居的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应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或农民工代表参加。其实,农民工是否融入社区生活,实难以硬指标评价。民政部不妨在《意见》出台后跟踪测评,收集有效反馈,推广部分社区经验,让这种“细腻”作风从政策制定延续到政策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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