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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行善不宜以法来强制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13版)

        记者高教授,随着一些不符合传统道德标准的行为和事件被广泛报道,越来越多的人呼吁以法律强制的手段来规范道德,比如制定中国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将“见死不救”入罪等。您对此是如何看待的?

        高仰光:的确,在“小悦悦事件”所引发的全民大讨论之中,很多人为当前部分人身上出现的道德缺失现象感到忧虑,希望借法律的权威匡扶社会道德,让见危不救的行为入罪,使那些以冷漠为机智,以粗暴为个性,以鄙俗为时髦,以浪费为骄傲,以争夺为乐趣的小人不仅遭受人们的白眼和口水,还有法律的严厉制裁。

        这一观点在法律伦理化的社会是说得通的,是有见地的。宪法之下的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在道德层面更无三六九等之分。但是,以法律匡扶道德的初衷虽好,却有一定风险。前车之鉴,古已有之。魏文帝曹丕曾经为了拉拢士族而颁布九品官人法,将道德标准法律化,以标示德行与才干的九个品位作为选官取仕的参照。但是,这一制度仅仅运行了几十年时间,就因为西晋权贵阶层强占道德高地而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士族门阀对国家政治加以垄断,损害了社会的机会平等。所以,如果法律过多介入道德领域维持秩序,本来发源于个人“趋向善之本能”的道德就会失去流动、可变性和多元性,转化成一套影响人们行为预期的硬邦邦的标准。

        诚然,中国古代自秦汉至明清都规定有“见危不救罪”,而源于《圣经·新约》典故的“撒玛利亚好人法”也在很多现代西方国家的刑法之中生根发芽,但是这些律令法典的施行并非都取得了一致的好结果。实际上,中国古代“见危不救罪”始终与以株连为特征的“邻伍连坐”制度相配套,因为唯有建立人盯人的社会监督体系,“见危不救罪”才具有可操作性。以当今社会的科技水平,虽然不至于重施保甲,但是依靠摄像头等工具加大监控力度,这本身就是一件让人不舒服的事情。从效果而论,引入“见危不救罪”还可能引发某些超出立法者预料的情况,比如,难保不会形成“老人一上街,众人鸟兽散”的结果。

        所以说,行善不宜强制。如果强制人们行善,那么人们不仅会谈善色变,而且会千方百计地规避行善,到头来很可能适得其反。常言说的好:欲速则不达。如果人们总是寄期望于用法律快速解决一切社会问题,这本身显然就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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