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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星期二

    保障人权,体现在细节上

    ——聚焦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27日 10版)
    CFP

        编者按

        “新的草案在许多方面都有重大改动,尤其是一些细节方面,说明了立法机关的勇气和对人权的尊重,应该充分肯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兴奋地说。

        让陈瑞华感到兴奋的是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作为一部程序法,它对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自今年8月初审以来,一直广受关注,曾在一个月内征集公众意见8万多条。

        处理好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是刑诉法修改的关键问题。与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在许多细节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保障律师执业活动,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等方面有不少新的亮点。

        保障辩护权:一般及重大贿赂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无需批准

        犯罪嫌疑人与自己的辩护律师见面,是一项基本权利。但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惩处犯罪的实际需要,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其中,“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由于范围不够明确,引发了很多争议。此次草案二审稿将“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修改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这个修改值得肯定。”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分析说:“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严重性与其他两类案件不具有可比性。另外,实践中对于什么情况属于‘重大’,也没有统一标准。如果不进一步作出限定,可能会使律师会见受阻,造成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失衡。二审稿的规定,符合现实情况。”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去掉了“第一次讯问后”的“后”字。李贵方表示,一字之差,意义却大不同。这样修改,意味着刑诉法将与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保持一致,使律师介入的时间有所提前,“也为第一次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提供了制度空间”。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辩护律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将辩护人的阅卷范围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扩大为“本案的案卷材料”。

        在陈瑞华看来,如果律师参与不够,刑事诉讼活动就会变成单纯的国家职权活动,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学术界早就有共识,刑诉活动的公正性通常与律师参与的程度和地位有关,律师参与越多,对公权力的约束越多。草案二审稿在辩护权问题上的许多变化,让我感到兴奋。”

        保障知情权:逮捕后,除无法通知外一律通知家属

        亲人被公安机关带走却不知情,是公众最担心的事。因此,草案一审时,满足几种特殊条件便可以不及时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广受关注。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人的家属。

        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和不少专家学者反映强烈,建议对例外情形进一步作出严格限制。

        对此,二审稿作了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对于监视居住和拘留,增加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家属。二是,规定在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一律通知家属。

        “一审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让公众产生了误会,而且给侦查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被扩大化。”对两处新修改,陈瑞华表示认可:“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特别是针对逮捕,原则上一律通知家属,基本能解决权力滥用问题。”

        不过,陈瑞华也表示,司法实践中,逮捕后不通知家属的比较少,监视居住和拘留不通知的比较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谁来判断?犯罪嫌疑人认为消失了,但侦查机关认为没有消失,怎么办?我建议,对此还要进一步限制。”

        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熊秋红看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是否通知家属,其实涉及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权衡。“如果通知家属,家属或许有可能帮助销毁、隐匿证据;而如果不通知,又容易造成‘被失踪’的印象,引发公众的焦虑。我认为,立法应当充分保障家属的知情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的权利,这也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

        延长法定审限:一审最长可达6个月,二审最长可达4个月

        “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环节,不宜因审理期限而影响案件质量。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条件地适当延长是可以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

        为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延长了法定审理期限,将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原则上规定为一般案件3个月,重大案件可延长3个月。二审的期限为一般案件2个月,重大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些改动得到了专家的认可。熊秋红告诉记者,“诉讼及时”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不能单纯追求“从快”,而应当保障被告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受审。“从实际情况来看,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审限确实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容易造成超审限办案。与其明显违法,不如将审限适当延长。”

        李贵方也坦言,许多复杂疑难案件,现有的审限早就“不够用”:“法院经常通过向律师、检察院‘借时间’等变通方式来延长审理时间,实际早已超出规定的审限。现在,审限的延长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与此同时,现行刑诉法对羁押期限和审理期限不加区分的弊端也被提起。熊秋红提醒说,延长审限,将会在客观上导致羁押期限延长,加上羁押率过高、羁押场所条件欠佳,不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刑诉法修改对此也应当予以考虑。   (本报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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