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字聃,今河南鹿邑人,曾长期任“周守藏室之史”,孔子曾多次向他请教。后退隐,著《老子》(《道德经》)。老子的思想体系可以说是以形而上的道为根本依据,以“道法自然”为宗旨,以自然无为为纲纪,以依道修身为中介,以治国安民、实现社会和谐和人生理想为归宿的理论大厦。关于社会人生和谐及人与自然和谐的思想,以及关于自然无为和依道治国的思想,是老子思想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老子哲学可以说是以“道”为本体的社会人生哲学,其中关于“和”的思想和关于自然无为的思想是其核心内容。现在就这两个问题谈谈个人的心得体会。
一、老子关于“和”的思想与实现和谐的途径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的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的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
“和”或“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理念和价值取向。我们看到,先秦其他各家的学说均以社会政治生活为论述的中心,其中的和谐思想局限于构建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理想化关系,而老子及道家的和谐思想则在论域上作了进一步拓展,在人与人和人与社会的关系和谐之外,又多论及个人的身心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国际关系的和谐,从而构成了社会和谐理论的完整系统。
一般认为老子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与道合一或“同于道”,然而道是最高的和谐体,因而归根结底老子追求的最终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和”或和谐。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老子哲学是和谐哲学。
(一)老子认为,和谐是天地万物的常态,不和谐是暂时的;社会人生的不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不和谐主要是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从历史长河看,这种现象也是暂时的;世界上存在两种状态的“和”,应维护好,处理好。
老子说:“和曰常,知和曰明。”(《老子》五十五章,郭店简本。以下凡引《老子》,不再标注书名及章次)意思是说,“和”是天地万物的常态,能认识和谐是天地万物常态的,就是明达事理。老子认为“和”是道的本质性体现,与此相反的阴阳完全对立的状态不是道的从而亦不是事物的常态。关于“和”是天地万物常态的论断,已为天体史、地球史、生物史所证明。
老子说:“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这是说,自然界的规律是趋向平衡和谐的,而进入私有制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不和谐的,这是因为“损不足而奉有余”的原则大行其道。但是,从总的发展趋势来看,不和谐不但不是自然界的常态,而且不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因为从人类历史长河看,私有制的存在不过是一个小插曲。
老子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按:道依次所”生“的一、二、三,皆是”道“在形而上范围内的展开)。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在这个基本图式中包含着两种状态的“和”:一是道及其所“生”的“一” 阶段的“和”,这种“和”是尚未分化的混沌状态的“和”;二是在“二生三”之后,“冲气以为和”的“和”,这是对立面经过交感激荡后所实现的和谐状态。
“和曰常,知和曰明”是说知道上述两种状态的“和”是事物的常态,从而尽力维持第一种“和”,在阴阳完全对立的情况下,努力促成第二种“和”的实现的行为,才是明智的。五十五章说的“精之至”、“和之至”的含德之厚的赤子,二十八章说的“复归于婴儿”,就是要人们力图保持或复归于道的未分化的“和之至”的状态,亦即所谓返本复初。在不可能做到的情况下,也要努力促成第二种“和”,以实现新的和谐,而不应听任事物长期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显然,老子对“和”的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老子深刻地揭示了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和谐的内在机制。和谐是一个对立统一的概念,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没有对立面的“冲气”与“磨合”,就不能实现和谐。
“万物负阴而抱阳”是说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都包含着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对立面,概莫能外。阴与阳的对立统一乃是一切事物的固有属性,以为有阴而无阳或有阳而无阴,就如同以为有上而无下或有下而无上一样,是不能成立的。“冲气以为和”中的“冲气”,并不是一种气体,而是指统一物内部对立面之间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对立统一的机制,“冲气”不过是对此种机制的形象化表述;“以为和”的“和”是说对立面的涌摇激荡或斗争作为一种机制作用于事物而达到了对立面之间某种程度的协调、平衡、和谐或融合。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和相互作用使事物实现了某种和谐,即“冲气以为和”。
总之,老子这里所讲的“和”是一个对立统一概念,它是以“负阴而抱阳”即事物对立面的共同存在为前提,以“冲气”即对立面的相互排斥、相互斗争、涌摇激荡为基础、关键环节、必要条件和内在动力的“和”。没有差异、矛盾、对立和必要的斗争,就没有对立面的统一与和谐,也没有对立面的转化。因此,和谐不是无矛盾,而是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特殊形态。不能把矛盾双方的斗争比较缓和、统一体相对平衡的状态叫做和谐,更不能把矛盾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的状态称为和谐,只有矛盾双方不仅相对稳定地处在统一体之中,而且一方的发展有助于另一方的发展,即“相辅相成”、“共生共荣”、“互利双赢”的状态,才是哲学意义上的和谐。
(三)老子认为“道”本身是和谐的,天地万物及社会人生和谐的根本原因是“得道”,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是“执大象”,“以道莅天下”、按照道所体现的自然无为原则办事。
和谐是道的基本特征,道是对立面和谐的统一体,又是独立无偶的,所以老子有时称道为“一”。他说:“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亦即得“一”而和谐;如果不得“一”,情况就会完全相反。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高举道的旗帜,所以老子说:“以道莅天下,其鬼不神”,“执大象,天下往。往而不害,安、平、泰”。
为什么说“以道莅天下”,就会“其鬼不神”呢?为什么说“执大象”就会“天下往”,就会“安、平、泰”呢?就是因为真正依“道”而行了。说起来,“道”似乎神乎其神,但揭开其神秘的面纱,它的实质就是矛盾法则或对立统一规律,因而所谓“法道”,所谓“依道而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按辩证法办事。稍有不同的是,老子特别强调遵循道所体现的自然无为原则。自然无为原则要求顺应事物的自然本性及其发展趋势而为,对于社会而言,就是要为民众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提供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这显然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
老子说:“夫天下,神器也。不可为也,不可执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意思是说,天下人是神圣的啊!对他们不可强行所为,也不能硬性控制。强行所为的,必然失败;硬性控制的,必将失去。究竟是视人民为“神器”,“以百姓之心为心”,一切顺应民心民意呢,还是视百姓如草芥,对其强行宰制,颐指气使,为所欲为呢?这是治国者的根本立场和根本态度问题。显然,前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后者只能勉强维持社会的暂时稳定。老子还认为,要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损有余而补不足”的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确保普通民众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并积极倡导“为而不争”的社会风尚。
如果说保持人与人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大厦的主体,那么每个社会成员的身心和谐则是这个大厦的坚实基础。没有社会个体身心的和谐,和谐社会只能是海市蜃楼。为此,老子对个人身心和谐问题也多有论及。
针对人们追名逐利致使心为物役、身心分裂的情况,老子反问:“名与身孰亲?身与货孰多?得与亡孰病?”老子的回答是:“甚爱必大费;厚藏必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心为物役、理为欲惑,古已有之,于今为烈。鉴于人们身心分裂的情况,老子反诘:“载营魄抱一,能无离乎?”即在名利地位面前,能否做到灵魂“不出窍”呢?现在的人们也应当据此深沉反思,权衡利弊,真正把个人的名利地位视为身外之物,保持平和恬淡的心态,否则要保持自己身心的和谐也难。
人与自然的和谐是人类社会和谐的外部环境和物质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生命线。老子以“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公式,从道的高度深刻地揭示了人与天地万物的关系,说明它们之间存在着共同的本质,遵循着共同的法则,表现为一个同源同体、共生共荣的有机整体。老子还把道德关怀的领域扩大到万物之中,强调“常善救物,故无弃物”,并把“俭”作为“三宝”之一,提倡节欲尚俭的生活方式,要求人们“见素抱朴,少私而寡欲”。老子的这些思想无疑符合当今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建设现代生态文明的理念。
二、老子的自然无为思想与依道治国
道是最高的实体,而“自然”则是最高的实体所体现的最高的价值或原则。道不依赖于任何外力,也没有任何外力可以左右它,完全是自己成就自己的。这是道的最重要的特性之一。
“自然”和“无为”在老子哲学中是仅次于道和德的重要范畴。“自然”是老子所推崇和追求的最高价值,“无为”是这种价值得以实现的行为原则和行为方式。在自然无为的基础上,老子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政治理念和依道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老子关于自然的思想
“自然”这一概念是老子首创的,但他所说的自然并无近现代大自然或自然界的涵义。从古文字学看,自然是自己如此、从来如此、通常如此、势当如此和自己成就自己,以及与“人为”相对立的自然而然、自然天成、事物的天然本性等意思。先秦并没有自然界或大自然的概念,与之相当者是天地或天地万物。
要准确地把握老子所说的自然的主要涵义,应当考察他在有关章节中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在《老子》中,“自然”一词共出现5次,分别见于十七章、二十三章、二十五章、五十一章和六十四章。现在就以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中的“自然”为例加以说明。这里的“自然”也主要是“自成”的意思。这是因为:道是“独立而不改”的,是“自本自根,自古以固存”(《庄子·大宗师》)的。道是最高的实体,而“自然”则是最高的实体所体现的最高的价值或原则。道不依赖于任何外力,也没有任何外力可以左右它,完全是自己成就自己的。这是道的最重要的特性之一。“道法自然”的意思是说,道以自己的样态为依归,以自己的内因决定了自身的存在及样态,亦即以自成为法则;就道对万物而言,“道法自然”是指道顺应万物的发展变化而不加干涉,以听任万物依其本性而自生、自长、自化、自成为法则,亦即因任万物按照“自己那样”而存在和发展变化。
由此可见,老子所说的“自然”是表征宇宙万物的本性和本然状态的范畴,它所强调的是人与物依据自身的性质和规律而存在和发展变化,亦即不受外在人为因素的无端干预和任意宰制而独立自主,率性而为,自己成就自己。其实,自然之“自成”的涵义与自然的其他涵义也多是相通的,因为自然是事物总体状态的和谐。老子以自然而然的和谐为事物的理想状态,以个体自由、个性解放及其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为最高价值。老子所提倡的“自然”的智慧已经渗透到中华民族的潜意识之中,成为人们常识的一部分,它对中华儿女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以深刻的影响。
老子最为关注的是人的自然本性的保持和万民的命运,他以人生命的本真状态与合理的生存状态为“自然”,以对人生命的本真状态与合理生存状态的无端干涉和宰制为“反自然”。老子之所以提出“自然”范畴,是因为他看到统治者“反自然”的行为大行其道,而广大民众活得太不“自然”了。老子之所以特别凸显自然之“自成”的涵义,一是因为对于万民来说,自然而然莫过于自己成就自己,“自成”的梦想成真之日,就是“民自化”、“民自富”的实现之时;二是因为从“自成”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它是自然的诸多涵义的基础与核心,比如只有在自成的情况下和过程中,才有真正的自然而然的心态和生存状态;三是因为万民“自成”的最大障碍是侯王等统治者的胡作非为和任意妄为。
(二)老子关于无为的思想
“无为”是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老子的“无为”大体有以下几种涵义:
第一、无为是“似无而实有”的行为。“无”(無)在上古和与神灵相交通的“舞”是同一个字,具有“似无而实有”的涵义,因此“无为”就是似无而实有的行为。
第二、无为是顺应事物的自然本性而为,是对某些“反自然”的行为的规避和反动。“反自然”的行为包括:统治者违逆民众的自然本性,对民众实施的直接控制和粗暴干预。
第三、无为是无私志、无私欲之为,无主观妄作之为。老子在讲到无为时,总是强调要出以公心,“生而不有,为而不恃,功成而弗居”,“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等。他还强调要力戒主观妄作,指出:“知常明。不知常,妄作,凶。”
第四、无为是有所为有所不为。高明的领导不是管束型、包办型的领导,不是事必躬亲、日理万机的领导,而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领导。
由此可知,作为老子政治哲学范畴的“无为”,决不是无所作为之意,而是指人的这样一种行为原则和行为方式:按照因循事物特别是人的自然本性及发展趋势的基本要求,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以道所体现的柔弱的特点和方式加以辅助、引导或变革,或者并不直接作用于客体,只是为其自然的发展变化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这种行为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似无而实有。无为既是对以上行为方式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反自然”的行为方式的限制和消解。在无为原则下的一切作为,都应按照“道法自然”的原则要求,不强行,不偏私,义所当为,理所应为,如行云流水,雁过长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可以这样说,老子提出的“自然”主要是对人民及社会而言的,“无为”则主要是对统治者或治国者而言的。老子著书立说的最大动机和目的就在于发挥“自然无为”的思想,落实“自然无为”的理念;他的形上学也主要是基因于“自然无为”的思想、落实“自然无为”的理念而创设的。也就是说,老子是希望人民在获得自由的基础上能够实现自化、自成、自富、自朴,社会能够实现自然的安定与和谐,治国者能够顺应人民的自然本性和愿望要求而给予柔弱的辅助,而对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不加干预和强制。
(三)无为而治与依道治国
老子提出的“无为而治”就是依照道所体现的自然无为的原则和无为的行为方式治国平天下。它是一种高超的政治智慧,也是一种治国方略。“无为而治”主要包括清静之治、自然之治、柔弱之治和爱民之治。它的基本理念主要是要把握好政府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尽量减损不必要、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政府的主要职能应是为民众自化自成与社会自然和谐的实现创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条件。这种治国方略也就是依道治国。
老子的无为而治或依道治国方略有以下几个要点:一是把道作为治国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老子说,要“以道莅天下”,要“以正治国”,要“执大象”,要“执‘一’以为天下式”;二是要以人为本:“常善救人,故无弃人”,“人之不善,何弃之有”,“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三是客观公正,一视同仁:对于社会上不公正、不公平的现象,老子的主张是“挫其锐,解其纷,和其光,同其尘”,对人要一视同仁,“故不可得而亲,不可得而疏;不可得而利,不可得而害;不可得而贵,不可得而贱”,要像“天之道”那样“损有余而补不足”,要“有余以奉天下”;四是要保持国家法规的稳定性,“治大国,若烹小鲜”;五是严格遵循自然无为的原则:“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是以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这几个要点集中体现在老子的一句话上,这就是“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能为”(郭店简本《老子》)。联系上下文,可知此句中的“万物”主要是指万民,句中的“为”字有两个涵义:一是违逆广大民众的自然本性和愿望要求而强行宰制,二是对万民不是引导和辅助,而是包办代替。此句是说,只能依据广大民众的自然本性及愿望要求加以引导和辅助,不能横加干涉或越俎代庖。
综合分析老子关于依道治国的思想,可知老子的依道治国与儒家的以德治国和法家的以法治国具有显著的区别:一是层次不同,依道治国所涉及的是国家的发展方向等全局性问题,而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所涉及的则是国家治理的具体问题,因而依道治国可以决定或影响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的方向和性质;二是目标和目的不同,儒家的以德治国和法家的以法治国是在国家基本制度的既定框架内,使广大民众循规蹈矩,从而使政权巩固,社会安定,而老子的依道治国则是要突破国家奴役制度的既定框架,使广大民众摆脱被任意宰制的地位,实现个人的自由、自为和社会的相对自治;三是由此体现出来的治国方法不同,儒家的以德治国和法家的以法治国是以统治者为中心的自上而下的有为性治理,而老子的依道治国则是强调以民众为中心、政府只起辅助作用的无为性治理,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积极创造条件让民众实现自化、自正、自富、自朴。
老子的依道治国与儒家的以德治国和法家的以法治国虽然有着原则的不同,但我们不能由此就认为老子反对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反,我们从其强调以道修身和对那些“化而欲作”者要“镇之以无名之朴”来看,他是赞同以德治国的;从其强调“恒有司杀者”和对那些“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来看,老子也是赞同以法治国的。不过,他的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方略是依据于“道”的,是与依道治国方略有机结合的。
依道治国的方略在汉初和唐初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出现了史称“文景之治”和“贞观之治”的国泰民安局面。不过,汉初和唐初的“依道治国”只是在轻徭薄赋、休养生息、精兵简政等方面采取了某些措施而已,与老子的依道治国所需要的政治基础和确定的目标相距甚远,用严复的话来说,就是“貌袭而取之耳”。这并不奇怪,因为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体特别是封建君主专制的政体的框架内是不可能真正实施依道治国方略的。
老子关于无为而治的理念,是中华民族弥足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他由此提出的依道治国方略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治国方略。对老子无为而治的理念和依道治国的方略,我们应当批判地汲取其思想精华,结合新的时代特点和时代性的新问题加以诠释,使其成为富有时代精神的政治理念和治国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