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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15日 星期四

    多中心互嵌:乡村社会秩序的又一种类型

    作者:吴雪梅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15日 11版)

        明清时期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社会在宏观层面发生了两个重大而持续的变化:一是宗族制度的普遍化和庶民化,乡民以宗族的形式组织起来;二是中央政治权力的加强,国家试图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可以说,宗族和政权是明清时期型塑中国乡村社会的两种竞争性的力量。但是,在地域广大的中国,这两种力量对社会的塑造结果却迥然不同,在不同的区域形成不同的社会秩序,在中国北方多形成以政权为中心的大共同体,而在南方则多形成以血亲为纽带的宗族小共同体,这已是学界的共识。在这两种范式之外,学术界又对北方和南方地区的社会秩序作了进一步的细分研究,如关中模式、秦巴模式、客家模式等,使得我们对明清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态研究更加精细和深入。但是,既有的研究忽视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决定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因素,学者们往往在细致的形态描述中忽视了对中国乡村为何形成多样化秩序形态的追问;二是关注热点区域,其注意力被南北两极所吸引,而忽视了对中部区域的研究,尤其是两湖地区,很难用既有的社会秩序范式进行统括。

        一般而言,在严重依赖自然资源、社会缺乏分化和流动、生产技术水平低下的传统农耕社会,塑造乡村社会秩序的决定性因素主要有乡村的居住格局、经济形态、水利模式和权力半径等。

        首先,居住格局决定乡村聚落性质。在两湖地区,从元末明初开始,江西人口开始向湖广大规模流动,经过明永乐至天启之间两百多年的平缓移民,到明末清初再次达到高峰,并一直持续到清代中期。两湖地区移民的迁移方式主要以单身或家庭为主,少见同族整体迁移。迁入的移民分散在鄂东、江汉平原、洞庭湖平原广袤而荒野的土地上,历经世代繁衍,形成姓氏大杂居、宗族小聚居的聚落形态。移民通过文化移植建立宗族组织,成为居民社会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但是,在杂居的宗族中,乡民的活动往往超出宗族的范围,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结合在一起。因此,两湖地区的聚落兼具宗族性和地域性。

        其次,经济形态建构乡村互动模式。华南地区的沙田开发使超家庭的紧密型生产互助导致宗族的繁荣,而旱作农业使得华北很少需要超出家庭规模的合作,故而乡村缺乏宗族和其他组织。江西移民进入两湖以后,在江汉—洞庭湖平原开发垸田,在湘鄂西山区复垦,导致这一区域既有发达的稻作体系,也存在原始的刀耕火种。这两种经济形态,形成不同的村民交往格局。在稻作区域需要超家户的合作,往往形成以宗族同构的互助圈。而丘陵和山区较原始的耕作则形成原子化的小农。因此,在两湖地区内部便因经济形态的差异形成不同的乡村互动模式。但是,由于物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在这一区域形成跨越多个小聚落的集市,供附近农民交易初级农产品和其他货物,形成较稳定的乡村物流中心。

        再次,水利模式划定乡村公域边界。在北方,旱作种植对水利合作的需求较弱,但却需要防范包括黄河在内的大江、大河造成的水患,而这往往是跨区域性的,需要国家承担。在南方水稻种植区,充足的水源是耕作的必要条件,需要形成稳定的紧密的水利合作组织,以解决生产用水和对付洪涝灾害。在两湖地区,水资源相对丰富,在丘陵和山区,聚落内或家户间的合作组成基本的水利单位,满足生产用水和防灾的需要。在平原和湖区,除了小型的水利合作组织之外,还需要跨聚落、跨区域的协作,因此需要更多的国家、地方和个人的共同参与,这在清代鄂东南四邑公堤的协修、武昌樊口建闸之争等水利事件中充分表现出来。

        最后,权力半径影响乡村治理类型。受资源、交通、信息传播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统一的国家政权对不同地域的权力辐射是不一样的,距离权力中心的远近决定着权力控制的强弱。自元以来,除了明初曾短期建都南京外,政治中心一直都在北方,南方一直处于政治权力的边陲。在这样的格局下,北方靠近政权中心,是政治权力的核心区域,国家既控制着乡村社会,也为其提供基本的秩序,出现大共同体的治理格局。南方则处于政权的末梢,既难以享受政权的保护,又缺乏政权的有效控制,因此,社会有足够的自治空间,形成以宗族为核心的治理模式。两湖地区介于南北之间,形成政治权力和社会组织共同治理的局面。

        在形成乡村社会秩序的以上四个基本因素中,经济形态和水利模式是人类对自然的生存适应,居住格局和权力半径则是历史选择的产物。四种因素的不同表现,形成不同的秩序形态。在北方,表现为以国家政权统摄乡村社会各种力量的大共同体形态,而南方则是以血亲为核心的宗族小共同体形态。在两湖地区,尽管也存在政权和宗族力量,却形成了显著异于南北的秩序形态,即多中心互嵌的秩序形态。

        两湖地区乡村社会的多中心,是指居民的经济生产、社会生活以及公共活动属于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组织或群体按相应的逻辑来运行,而不是由单一的机构或机制来统摄。具体而言,这种多中心表现为:1乡政中心。明代以来国家雄心勃勃地推行乡政制度建设,并根据两湖地区的特征进行了调整,将各个社区、家庭置于组织化的行政空间划分之中,根据行政的逻辑完成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汲取。2宗族中心。迁入两湖的江西移民将宗族文化移植到此,并随着人口繁衍进行了大规模的组织重建(以鄂东最为典型),将乡民组织在血亲认同网络之中,维持着宗族日常的祭祀、互助、教化以及防卫等。3水利中心。两湖地区除了官方主导的大型水利工程,多数区域依赖于塘堰这样的中小型水利,修建和维护这些塘堰是乡村中主要的公共事业和公共活动,它往往小于或超出宗族的范畴,呈现出相对独立的运行特征。4市场中心。农产品的多样性和逐渐商品化,遍布两湖各地的小集市“场”、“集”,既是乡村货物交换和流动的主要场所,也是跨宗族、跨聚落进行信息交流和乡村议事的“公共空间”,从而形成以集市为中心、辐射周边聚落的市场圈,维系着不同宗族间的物资、信息以及社会交往。两湖地区乡村的四个中心,相互独立且自主运行,呈现出多极化的状态。

        尽管我们可以发现各个互不统属中心的清晰逻辑和诸如乡政与宗族间的相互竞争状态,但在不流动的乡村社会中,各个中心又相互交叠,互相融通与利用,呈现出互嵌的状态。首先,多中心价值共融。各个中心都是以乡民为对象,满足社会不同层面、不同尺度的需求。在共享儒家的基本伦理时,吸收、强化和发展其中心的价值观,如宗族组织对乡政的忠诚和义务,强化乡民对国家的服务。其次,多中心资源共享。在乡村中,各个中心在开展活动、完成自己的职能时,往往借助其他组织的网络,如乡政要常常借助宗族组织,大型的水利修建也利用乡政的力量等。再次,多中心权威共享。在两湖乡村中,乡政首领、宗族领袖、水利组织者和市场协调者,要么来自于同一群体,要么本身就是同一群体。这些精英以不同的身份主持着乡村几乎所有的公共事务,充当各个中心的共同权威。所以,两湖地区乡村社会的多中心就像形状各异、大小不一的不同板块,共同融于以乡村精英为轴的场域上,尽管各自轮廓仍现,但却相互渗入,难以分离。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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