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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关心农民工文化气氛渐成

    李 昱 《 光明日报 》( 2011年12月12日   14 版)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决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此前不久,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和文化需求满足问题被提上了重要日程。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起来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为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201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2.42亿,农民工日益成为城市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对农民工问题非常重视,全社会关心、关怀农民工的气氛日渐形成。但是,农民工的文化权益仍然缺乏制度性保障,尚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特别是随着“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对文化服务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和期待,加强对农民工文化权益的保障显得更加迫切。

        据相关调研结果显示,近年来各地在保障农民工基本文化权益、丰富农民工精神生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今年的央视春节晚会上,“旭日阳刚”、“西单女孩”、“民工街舞”就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诉求和文化渴望的表达。但仍有一些值得关注和令人深思的问题,如农民工生活环境中基本的文化设施、设备还比较缺乏等等。据辽宁省的调查,有近20%的农民工住处没有任何文化活动设备;海南、辽宁、湖北、山西、云南等多地的调查显示,农民工工作之余的生活非常单调,80%以上的时间是在看电视、睡觉、聊天、打牌中度过。从总体上看,农民工共建共享城市文化生活的比例和程度相对较低,城乡二元结构形态在文化生活领域还非常明显。在此背景之下,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这是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第一次对农民工文化建设进行专门的部署。笔者认为,要落实《意见》要求,真正形成“政府主导、企业共建、社会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机制,推动农民工文化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农民工为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作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但又因为户籍等现实问题而无法享受城市的种种公共服务,往往处于“流出地管不着、流入地不愿管”的尴尬境地。为此,《意见》要求将农民工作为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服务对象,这就从制度上消除了农民工文化服务提供中存在的互相推诿和责任模糊等现象。在具体工作中,要发挥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骨干作用,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将农民工文化服务纳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评估考核体系;要推进重大农民工文化工程建设,并在此基础之上,提高对农民工群体的覆盖程度和服务能力,如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上网)工程,着力解决农民工基本文化需求;加强“职工书屋”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加大对农民工的服务力度;利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现有基层服务点在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开展农民工文化服务;以“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为依托进行“农民工网(夜)校”试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制订相关政策,鼓励、引导和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农民工文化工作,使之成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有益补充。

        充分发挥企业的阵地作用。国家统计局数据表明,大约51.8%的农民工住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宿舍。用工企业是农民工工作、生活最为集中的场所,其他农民工则通过合租、独立租赁或自购房的形式居住在城市各种社区。发挥用工企业和城市社区的积极性,对于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不仅事半功倍,而且是双赢之举。一方面,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直接受益的是农民工,能使他们心情舒畅、感情充实、生活愉快;另一方面,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得到满足,他们会在感情上对企业产生亲近感,从而激发劳动热情,有利于企业氛围的和谐稳定。因此,从长远来看,用工企业也会因此获益。一些企业已经开始重视农民工文化工作,将此作为提升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是绝大多数用工单位对农民工文化生活重视不足,还不能满足农民工的文化需求。在具体工作中,大型制造企业、工业园区、工矿区等农民工生产生活密集区应参照本地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固定文化设施,建筑工地等农民工临时性聚居区应配置临时性文化设施或提供流动服务,用工企业应依靠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扶持本单位农民工自建农民工文艺团队,提高农民工文化活动的组织能力。

        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长期以来,农民工文化工作大多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门拨款,并没有纳入公共文化服务投入预算统筹考虑,缺乏持续、稳定的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而且对于社会参与和民间资本投入也没有明确的鼓励措施。《意见》提出构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民工文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将农民工文化工作日常经费纳入常住地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统筹考虑”、“针对农民工的特殊文化需求,建立农民工文化专项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对农民工文化活动、文化项目和文化设施等的捐赠”等,有利于形成持续、稳定、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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