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分化速度加快。从社会学角度来说,社会分化度越高,人们的相互依存度也就越高。在一个社会中角色、功能、职业的分化达到很高程度,也就不可避免地表现出迪尔凯姆意义上的“有机团结”。但是,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的不稳定期,这个时期的信任结构呈现出传统信任作用减弱与现代型信任相对欠缺状态。当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在地平线上一座座拔地而起,当城市的大街小巷涌动着一波又一波的人流大潮时,人们原本用于寄托情感和价值的时空结构却在城市化的步伐声中渐次消融。高频次的社会流动、短暂性的日常互动、个体化的利益取向,以及由劳动分工带来财富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人不履行职责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这使得人们普遍而深切地意识到,曾经寄予“立命”的精神家园在荒芜,“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仿佛成了现代社会交往中的普遍准则。这时的人们很容易迷失明确的信任取向,或者盲目倾向于传统信任,或者干脆什么都不信,导致一些不理智、冲动、投机乃至荒谬的行为发生,社会信任度降低,社会安全受到威胁。
但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我们的生存和幸福在很多场合必须依靠不知名的“重要的他者”的效率、责任心、好意。这时我们必须求助于信任。由于我们环境中的陌生人不断增多,为应对陌生人,信任变成了必需的资源;同时,为应对风险社会出现的种种弱点,我们也急需扩大信任的储备。因此,在今天重构社会信任,显得格外迫切与必要。
重构社会信任,首先要推进社会信任结构的现代转型。也就是要从特殊主义信任、人格信任、价值主义信任转型到普遍主义信任、系统信任以及工具主义与价值主义相统一的信任。社会信任是嵌入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当社会结构发生变迁时,社会信任本身的结构和功能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特殊主义信任、人格信任、价值主义信任植根于传统文化,与传统社会结构相耦合;而普遍主义信任、系统信任以及工具主义与价值主义相统一的信任则与现代社会结构相吻合。
特殊主义信任是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的、在较强的依恋关系之内对特殊对象的信任。这种信任的特点是以特殊的私人关系、情感为依据,只信赖和自己有私人关系的他人,不信任外人。普遍主义信任则是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根据有关人性的基本观念信仰所确定的、在较强的依恋关系之外的对一般性他人的信任。其特点是以共同信仰和法律、契约为依据,是人们由于对一些有关人性、人际交往等的观点信念持赞成态度而对一般性客体给予的信任,它引导人们走出熟悉的关系圈,想办法应对圈外的不确定性,与“外人”进行沟通、合作。
人格信任是一种“熟人”信任,是基于熟人之间当面的承诺,以个人人品、道德和私人关系为基础,根据对他人可信程度的理性考察和与他人之间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信任。人格信任的依据是了解熟人根底,交往是重复性而非一过性的,一般不会轻率地发生欺骗行为(尽管现在也有了“杀熟”现象),亲族、同乡、同学中的信任都属人格信任。系统信任是社会制度的产物,是建立在法规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人们之所以守信,是因为受到法规制度的制约,不敢做出背信弃义的行为;之所以信任他人,是因为相信这些社会机制的有效性。系统信任不依赖于人们之间的熟悉程度或者交往时间的长短,而是以正式的、合法的契约、社会规章制度为载体的新型信任模式。它依靠的也不是契约、法律、制度的某一条款、某一部分,而是对整个法制系统和制度系统的基本精神的信任。
价值主义信任是对“相互作用的另一方履行其信用义务和责任”的期望,工具主义信任则是“对同我们一道处于社会关系和社会体制之中的那些人的有技术能力的角色行为的期望”(伯纳德·巴伯:《信任的逻辑和局限》,第11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9版)。价值主义信任的特点是诉诸于对角色承担者个人人品、信誉的肯定,往往发生在彼此熟悉的主体之间,因此融入了一定的感情色彩,而非纯功利性。工具主义信任则是诉诸于相关法规对社会角色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和限制,以及社会角色承担者本人的能力水准。信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相识的,也可以是彼此陌生的,主体之间的交往主要缘于各自的需求,因而功利性很强。现代社会应是一个价值主义信任与工具主义信任相统一的社会——既需要不依赖于关系、情感,只以职业技能的娴熟为依据的工具主义信任,也需要在交往过程中产生一种情感因素,使得信任更加牢固。这有利于协调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为社会一体化提供一条便利的路径。
人总是生活在社会中,人的归属感来自于社群当中,在个体与较大的群体互动过程中,人们形成属于自己的公民价值观,在集体中,人的生命变得更加富有意义。社会学家鲍曼对“共同体”就情有独钟,认为“共同体总是好东西”,总给人许多美好的感觉:温馨、友善、相互依靠、彼此信赖。但遗憾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共同体’意味着的并不是一种我们可以获得和享受的世界,而是一种我们将热切希望栖息、希望重新拥有的世界。”(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任何想重构社会信任的努力都必须认识到:多元化、怀疑主义和个人主义已深入我们的传统文化之中。正是在这种情境中,我们越是应该去尝试与探讨,越是需要去致力于这样共同的任务:建构新型共同体,培育新型共同体精神,促进社会信任,增强社会凝聚力。
其一,构建以相互认同为基础的城乡新型共同体,编织社会信任网络。社会结构的日益分化造就的是一个个体化、陌生化的社会,需要借助组织化、制度化、互惠性的运作机制将社会多元力量汇聚到一起,在共同的规范和原则下,形成城市与乡村新型共同体,实现不同社会主体在功能上的互补、行动上的协调和资源上的整合,推进共同体精神培育与发展,以形成新型信任纽带;发展职业团体、社会组织及社区,始终以共建共享为目标指向,形成城市、乡村发展的公共性议题,从而激发社会成员的普遍关注和热情参与,努力提升城乡居民“共同家园”的荣誉感和归属感。社会成员的广泛参与和有序互动也是共同体精神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便是一名普通居民,也可以借助组织化的互动平台便捷、有效地参与其中,就某一公共性议题的探讨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形成影响社会政策制定和落实的鲜活力量。
其二,涵养共同体精神,提升社会信任度。共同体精神以城市、乡村公益为发展导向,以共同的利益取向凝聚人心,激发广大社会成员的参与热情,淡化社会成员因参照群体之间的强烈对比而产生的相对剥夺感,推进新型共同体精神的发育和生成,以此提升社会信任度。共同体精神的发育和生成来自共同体成员的广泛参与,在日趋分化的城市与乡村,更需要形成一种机制,搭建一个平台,建设社会成员间的良性互动结构,“去身份化”的平等交往,促进相对共识的达成。而在这种新型共同体基础上的社会信任是传统信任与现代信任的融合,它既受法律、制度等约束,也受一般道德伦理、公众舆论的约束,对社会行为具有有力的引导、制约作用。同时,这种信任的有效运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节省监督成本,催生社会成员之间的认同感和一体感,形成较强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作者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