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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2月02日 星期五

    发改委新规防药品变相涨价

    《 光明日报 》( 2011年12月02日   10 版)

        本报北京12月1日电(记者冯蕾)国家发改委今天公布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要求相同有效成分药品,不得以名称、包装等不同为由,制定不同价格,这将抑制药品企业通过改换剂型、规格、包装而变相涨价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指出,《规则》明确规定了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或包装之间最高零售价格的核定原则和方法。一是要求同种药品不同剂型和规格的价格应当以代表品为基础,按照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定。其中,代表品按照临床常用、价格合理、成本和供求状况具有典型性的原则选择。二是相同有效成分的药品,不得以名称不同、包装材料不同等为由,制定不同价格,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名称变相涨价。三是规定了临床常用剂型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剂型不合理涨价。四是规定了不同含量、装量、包装数量之间的比价关系,防止企业通过变换规格包装不合理涨价。《规则》的正式实施,将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对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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