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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如何测公务员的“德”

    杜治洲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24日   15 版)

        前不久,深圳市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务员廖天野对年近六旬的双亲大打出手,此事更是引发了网民的热烈讨论以及政府对公务员道德的高度关注。2011年11月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全体公务员将进行职业道德轮训,并建立职业道德培训长效机制。然而,没有测量就没有管理。“德”的隐蔽性使得对“德”的评价难度最大,最难以量化,但又是最重要、最紧迫的。科学地测量和评价公务员的“德”,是促进公务员培养和提升道德水准的前提。

        公务员身兼国家公职人员与普通公众两重身份,因此,评价公务员的“德”也应该兼顾职业道德(官德)与个人道德(私德)两个方面。过去,我们着重强调考核和评价公务员的官德,即公职人员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体现出的职业伦理。但是对公务员私德的评价并未受到重视,公务员在私人生活中的态度和行为难以进入考核视野。事实上,有些公务员通常带着厚厚的“面具”工作,八小时之内很难识其“庐山真面目”。除了评价公务员在工作中的“官德”外,还需要评价其八小时之外的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看他(她)是否有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等问题。

        评价的主体必须是熟悉被评价对象的人。对公务员的“德”有评价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一类是公务员的上下级、同事和提供服务的对象。领导和同事对他(她)工作中的表现比较清楚,有发言权。公务员的服务对象,即接受公务员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公众,对公务员是否有懈怠、推诿、敷衍等违背职业伦理的情况最了解,而且让服务对象满意是公务员职业的最高追求和终极目标。因此,服务对象是至关重要的评价主体。另一类评价主体就是对公务员的私人生活了解较多、较深入的人,也就是公务员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等亲属,同学、朋友,以及社区干部、邻居等。公务员在与这些关系比较亲密的人相处时,通常卸下了“面具”,其道德较为接近“裸露”的状态,比较真实。比如,一名干部是否实施家庭暴力、是否有婚外情等行为,其领导和同事一定不如其家庭成员了解得清楚。因此,这些人的评价更为客观、真实。

        要评价就必须量化,必须建立一套公务员道德评价指标体系。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既包括主观指标,也包括客观指标。我们可以把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作为衡量公务员“德”的三个一级指标,并赋予不同的权重。值得一提的是,如何通过客观数据衡量包括公务员在内的诚信水平,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必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减少社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不良现象。就公务员的道德评价来说,应该将公务员的银行信用记录、交通违法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诚信的详细信息作为衡量其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

        评价的价值并不在评价本身,而在于根据评价结果做出改进。对公务员“德”的评价只是手段,利用评价结果促进公务员提升道德素养、促进公务员廉政、勤政才是目的。评价结束后,考评资料和结果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档保存,作为干部选拔、奖惩、辞退以及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当“德”成为决定干部“命运”的重要因素时,他们一定会小心谨慎,约束自己的不良行为,抵制堕落,崇尚文明,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形成重德养德的良好风气。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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