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0日电(记者杨亮、冯蕾)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宣布,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有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两部门通知指出,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到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