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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8日 星期五

    新闻界对出台严防虚假新闻报道规定反响热烈

    体现政府决心 惩处力度空前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8日 09版)

        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刘彬、李苑)新闻出版总署日前印发了《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新闻界产生热烈反响。专家们纷纷表示,《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虚假新闻报道的高度重视,其严厉性和细致性前所未有,这对于规范新闻从业者作风、净化舆论环境、提高报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真实性是新闻存在的依据,也是新闻能够赢得受众的优势,坚持新闻的真实性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说,近年来虚假失实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声誉。面对这种情况,特别是面对新媒体出现和传播技术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和新难度,《规定》的出台有格外重要的意义。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雷跃捷说,此次《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专门针对如何严防虚假新闻的具有很强系统性和针对性的专门文件。《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防治力度比较大,惩处力度也有了大幅度提升,这些都足以体现新闻出版总署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信心和决心。“虚假新闻的存在会令政府失信于民,从整个国家诚信体系来考虑,严防虚假新闻报道有其必要性。”雷跃捷说。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说,《规定》对一些专业性问题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比如要求记者必须坚持实地采访,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批评性报道至少要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新闻来源,不得直接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信息、手机信息。这些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新闻信息源规范方面的空白。

        南京大学新闻研究所所长丁柏铨说,总署印发的《规定》与过去的管理办法和通知相比,在文种上更加规范化,内容上从“管理”到“制止”再到“严防”,更具有强制性,规定相当具体、颇为详尽,表明了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他认为,《规定》具有4个鲜明特征:第一,体现出“从源头上抓起”的管理理念;第二,致力于全面防范虚假新闻;第三,对新闻采写编作出了更为具体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第四,加大了对虚假新闻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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