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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6日 星期三

    残疾人应获更多交通福利

    作者:胡仲明 吕明晓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6日 02版)

        近日,针对残疾人乘坐火车享受半价票优惠的提议,铁道部日前书面回复,称无能力承担更多票价优惠。消息公布后,新闻媒体、网络等提出了许多质疑和批评。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由于残疾人往往收入较低,导致他们社会参与不广,反过来又影响残疾人的信心,使很多残疾人自我封闭。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有义务从多个方面帮助残疾人,包括使其获得更多的救助、福利和服务,实现其基本权益。这是毋庸置疑的。

        目前,铁路是存在交通优惠的,只是未覆盖残疾人,以半价票为例,目前实施的有儿童半价票、学生半价票和伤残军人半价票等。排斥残疾人享受半价票,会使弱者无助,形成不公平。因此,从长远看,给予残疾人火车交通优惠是必然趋势。事实上,英国、瑞典等许多国家对残疾人乘坐火车都有优惠。随着社会保障的不断健全,我国也应适时将残疾人群体纳入火车交通优惠范围了。

        尽管减免可行,乘坐火车的残疾人也不会太多,但让铁道部一家来承担残疾人减免责任也有不合理之处。在缺乏统筹规划的情况下,火车票减免了,飞机、轮船、汽车、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交通工具的减免,也应当是同步的或者是匹配的。从可操作角度看,在目前交通福利不具备的情况下,由各地政府给予残疾人交通救助,在此基础上由国家适时统筹和推广,形成残疾人交通福利。铁道部有条件也有能力,从服务、费用等方面先行开展服务残疾人交通的探索。

        相对于票价优惠,残疾人更关注的是交通服务的无障碍,即使是免费乘车,如果没有无障碍为前提,还是会影响残疾人出行。这就需要在国家交通相关标准中强制推行无障碍,比如车站、上车下车、车厢内通行、车厢洗手间等,对旧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对新的设备设施按照无障碍标准设计生产。除了建筑层面的无障碍,还应当加强字幕和语音提示的推广、乘务人员手语培训等,实现覆盖重度肢体残疾人、盲人、听力残疾人的无障碍移动和沟通。有条件的对陪护人员给予减免,如德国的一些火车,就对陪护残疾人的人员免交通费。

        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中,对于残疾人交通出行的优惠和无障碍都有规定,但往往只是一种倡导,不能落地形成可操作性的政策。因此,当前迫切需要细化并落实残疾人交通政策,保障残疾人交通权益。残疾人交通政策的对象应当是覆盖城乡的各类持证残疾人,对于残疾人可能乘坐的各类交通工具,都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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