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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5日 星期二

    法国刑法规定:

    见死不救等于犯罪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5日 08版)

        也许有些人认为见死不救只是一个道德问题,救人者固然可嘉,但见死不救的人仅仅是在道德上不够模范而已。然而,世界上有些地方对此可格外较真。比如在法国,见死不救的行为不只是人情冷漠和道德水平低下那么简单,而是触犯刑律。法国《刑法典》就把见死不救定性为犯罪行为。

        说到法国的“见死不救罪”,不得不引用一个特别著名的案例:戴妃之死。1997年8月31日凌晨,前英国王妃戴安娜在法国巴黎的一个地下隧道中遭遇严重车祸。她车祸后一直有意识,是被送到医院几个小时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的。戴妃的专车是为摆脱“狗仔队”的紧盯因司机酒驾、车速太快而撞上桥洞边柱出事的。车祸发生后,尾随的“狗仔”在现场拍摄了不少戴妃车祸的照片,亲眼看到血泊中尚未咽气的戴妃在挣扎,却没有通过报警或其他方式施以援手。法国警方事后将这些“狗仔”一一逮捕,还把他们告上了法庭,罪名就是:见死不救。根据这一指控,可以判处长达5年的监禁,并处相当于人民币60万元的罚金。

        对放弃救人者重判

        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中明确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难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处罚金7.5万欧元。”对于普通的法国公民来说,只要满足上述3个条件:意识到危难情况;能够施救或唤起救援;施救行为对自己和对第三人均无危险,就有义务直接或间接地救人。这一法律对于警务人员、医护人员、消防队员等特种行业的从业者还有加强条款。可以看出,法国对于见死不救的处罚力度非常大。

        处罚这么重,是不是有些过于苛刻?其实法条规定的义务并不难做到。也许你并不懂急救,也害怕不当的行为给身处危难的人带来更多麻烦,但是大声呼救或取出手机拨打一个急救电话,很自然且不费力。对于每个人来说,做一个见人有难能伸出援手的好心人,其实很简单。否则才会很麻烦。

        对好心人免责

        既然很简单,为什么还是有人明明见死却依然不救?理由也许多种多样:害怕血迹弄脏了自己名贵的衣服和鞋子;不是专业的救援人员也不会抢救;有一个1亿元的合同等着签或有一个重要的会议要开,没有时间逗留……但这些理由说给法国的法官们听,是不会被脱罪的。面对重大事故和紧急情况,法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伸出援手。

        但是好心人的施救如果有瑕疵怎么办?怎么保证不会给自己带来麻烦?法国有了“见死不救罪”之后也遭遇了这种困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区别具体情况,给予施救者免责。

        法国《刑法典》第122条第7款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与危险情况相适应的措施,这一行为将得到刑事上的免责。”法国人意识到,对于一个普通人来讲,即使接受过简单的紧急救援培训,也很难在危急情况下判断受伤者的伤情并且给予恰当的救援。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建议好心人不要采取具体的施救行为,而是呼吁救援即报警、叫救护车。如果采取了具体的救援行为,也仅局限于施救者所学过的方法。这样一来,好心人就可以保证自己的义举无论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都不会受刑法的追责。另外,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如果受害者因为抢劫、袭击、交通肇事等行为受伤,而好心人的施救之举破坏了现场,影响了警察取证,也不会被追责。

        至于施救行为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国仍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执行。例如,如果你在施救的过程中,一脚踩坏了伤者的眼镜,那么原则上讲,伤者有权向施救者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施救者的义举造成的赔偿损失,一方面可以由法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全部或部分支出,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法国的国家赔偿法来消解。(本报记者 李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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