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刚刚召开的全国首次数字出版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一五”时期,我国数字出版产业营销收入从2006年的213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051亿元,5年间平均增幅接近50%。其中手机出版、网络游戏出版和互联网广告三项产值均超过300亿元,占数字出版总产值90%以上,成为数字出版产业营销收入的重要支柱。2010年数字出版总产出占新闻出版业总产出的比例已接近10%,成为新闻出版业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会后,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对有关数字出版领域的一系列热点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数字出版为什么不会终结传统产业?请您谈一下原因。
柳斌杰:和传统出版相比较,数字出版对人民群众增加信息量、快捷的享受文化成果、大范围的传播信息,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该大力支持。至于数字出版是不是会对传统出版产业构成威胁?我认为不是,如果应对得当,二者会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首先,传统出版业几千年积累了深厚的文化底蕴,它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历史,保留了中国人的永久记忆。传统出版在内容方面的优势在于其始终有很高的价值,文化精神的内涵很丰富。
第二,就目前中国阅读环境来说,我觉得绝大多数人还是崇尚传统的阅读方式,年轻人现在通过数字出版产品进行阅读的比例,在整个国民阅读方式中仅占30%,从人数上看,传统出版还有广阔的市场。
第三,从现在的信息保存技术上看,比较可靠还是传统出版。目前,我们对数字储存技术的可靠性、长期性还难以预测,而传统出版行为经过几千年验证,被证明是可靠的,这增加了应用传统出版方式的机率。
第四,借助于数字出版新的传播载体,传统出版内容形式也在发生创新,它的影响力也在提升。现在来看,一些在传统领域和数字领域同时做的企业,两个方面发展得都很好,实践也证明,二者并不是完全对立的。
所以,传统出版这种业态和数字出版这种新业态,应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这将是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传统出版业不必要太悲观,好像是自己走到了历史的终点,从中国来说,在可见的时间内,传统出版还是大发展的趋势。
记者:数字出版产业的繁荣离不开政策的推动和扶持,目前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
柳斌杰:推进数字出版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这几年国家也连续出台了规划政策,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一是制定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规划,将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结合起来。目前要有步骤的实现出版业的历史转型;二是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带动。我国“十二五”期间一共有三十多个数字创意、数字平台建设和数字产品渠道、数字产品开发等保证数字出版发展规划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三是建设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四是提供优惠政策。
现在,无论是数字出版企业还是数字出版基地建设,国家都给了比高新技术更优惠的条件,包括土地税收、进出口等方面,用来扶持数字出版企业做大。
记者:当前数字出版领域有一种以大众休闲娱乐为主的现象,今后在引导数字出版内容向更健康发展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柳斌杰:我们的目标是不断地提升数字传播领域的文化品位。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在数字出版领域,大家追求快速阅读、浅阅读,文化快餐多了一些,影响了数字领域传播内容的质量。
今后的发展方向是引导新媒体不断传播民族优秀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我们改革开放时代的创新精神、创新文化,不至于使数字出版走向低俗化。至于出现的一些倾向,通过政策的规范和引导,能够不断地改善互联网数字出版的环境。
这几年我们先后开展过打击数字出版领域淫秽色情和打击数字领域的违法出版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提高了数字出版企业的自律意识,现在他们在选择文化产品方面也在不断提升社会引导能力,提升文化的品位。目前,数字传播领域内容大有改善,特别是对青少年的传播内容,还是积极健康的。
记者:目前,我国数字出版的内容厂商和终端厂商很可能是各自为政的,在面对平板电脑这种颠覆性产品的挑战时就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今后如何促成他们的发展合作?
柳斌杰:我们现在已经有几个措施:一是推动内容创作者、技术支撑者和渠道经营者三方,通力合作来打造我国数字出版的平台和产品,从总体上实现三方战略合作,各自发挥优势。
二是,推动资本的融合。这种融合不仅仅是停留在项目层次上的合作,而是在资本层次上利用几方的优势,共同投资、共同负责经营一些新型的数字出版企业。
第三,制定政策调节各方利益关系。目前利益分配不合理,内容创造者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往往是渠道主宰了技术,然后技术、渠道两方一同边缘化内容生产者。在国外,利益分配是内容方占60%,渠道方和技术方占40%的关系,内容方占主导,但我们现在还没有使内容方享受自己合理的利益。
最后是加强版权保护的问题。利益分配关系必须有版权保护作为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侵权盗版的纠纷就会接连不断,内容生产就无以为继。未来,对著作人权利保护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用法律武器来调节当事各方的利益,减少数字出版领域的矛盾和难题。
记者:在数字出版领域引进数字出版从业人员资格制度,能否阐述一下具体的情况?
柳斌杰:现在已经开始有一些这样的措施在实施,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个是城市互联网企业的资质。申请互联网出版的资质,包括实力、技术条件、人员构成。
二是产品资质。我们对引进或者国内生产的网上使用的出版产品要实行资质审查。
三是从业人员的资质问题。这主要针对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的管理者。他们必须是熟悉国家的法律,懂得文化政策,会选择什么该传播、什么是法律禁止的;二是网络编辑。网络编辑是负责网上图文处理的责任人,需要领取资格证。(本报记者 李 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