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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1日 星期五

    劳资产权制度与劳资和谐

    作者:王艳 罗宁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11日 11版)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对产权的划分、确立、界定、保护和行使而形成的一系列规则,构成了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决定着人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受益或受损的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与物质资本是人们从事生产及再生产活动最为基本的要素。两种要素所有者通过签订契约结成一种复杂的关系,共同创造财富。没有劳动力产权,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没有资本产权,就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无序争夺。因此,对劳动力产权和物质资本产权的界定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劳资关系冲突与合作的一项关键性因素。

        物质资本产权:生产资料所有者的权利规范

        物质资本主要是指长期存在的生产物资形式,如机器、设备、厂房、建筑物、交通运输设施等等。在物的形式上,它是财富或财产的一种,但它与其他用于消费的财富或财产又有所不同。其价值的数量通过货币得以表现,并在货币的各种职能上发挥作用,由此而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并支配、控制劳动者及全部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而制约社会总体的供给与需求,影响社会生活。

        从历史来看,物质资本产权在经历了“先来先得”原则的自然占有阶段、不成文的习俗约定阶段之后,发展到法律明确阶段,即通过国家机器凭借行政权力制定的法律来明确界定财产权利,依靠司法机构来有效保护财产权利。在这一过程中,随着资本主义的诞生和发展,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占有制成为现代物质资本产权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这种占有制决定了物质资本产权制度的发展必然是以提高资本的效率为出发点,维护资本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劳动力产权:劳动者的权利规范

        劳动力就是以劳动者为载体的人的智力、体力、知识、技能和创造力等的集合。无论是简单劳动能力还是复杂劳动能力,只要是劳动过程中与物的要素对应的人的要素,都可以用劳动力来概括。

        具体来看,劳动力产权可以理解为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劳动力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反映了一定社会阶段人与人之间在劳动力要素问题上的社会经济关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的自由不断实现和扩大,劳动力产权的内容也不断得以发展。在今天看来,完整的劳动力产权应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劳动者维持劳动力基本生存及再生产的权利,即保障劳动者能够享受其所处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货币及实物支付,还包括享有适度的工作强度和工作稳定性;第二,劳动者自主支配劳动力的权利,即劳动者对自身人力资源享有配置权,有权根据市场上劳动力价格信号选择工作岗位,以获取较高的收入;第三,劳动者享有对企业财产的部分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其实是对劳动力作为资本的一种支付,它是最能体现现代劳动力产权时代特征的一项产权,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通过拥有和使用劳动力而享有剩余劳动成果。

        平衡的产权制度:劳资合作博弈的关键性条件

        产权制度作为劳资关系制度的核心内容,对劳资双方的博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产权制度中,劳资产权关系平衡与否关键在对劳动力收益权或剩余索取权的确认。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力所有者仅获得工资收入,即缺乏劳动力收益权;而另一种情况是劳动力所有者除了获得劳动力成本的补偿(工资)以外,还获得创造出的财富(扣除了对生产资料的补偿)的一部分。此外劳动者是否享有在良好环境工作的权利也是劳资产权平衡与否的重要因素。在产权制度中,劳动力产权的明晰及劳资产权的平衡对于劳资双方来说,都有利于其明确对收益的期望。同时,也让他们得出无论对方合作或不合作,只要自己选择合作策略就会对自己有利的认识。

        劳动力产权和物质资本产权同样具有收益性、排他性、流动性、分解性和可交易性等基本属性。但由于劳动力具备人身依附性等特点,进而表现出主观可控性、难以计量性和发展性等特性,这就使其与物质资本产权存在着较大差别。物质资本一旦出卖就完全归买方所有,由买方支配。而劳动力产权在分解之后,劳动力载体的意志和行为等因素会继续对劳动力产生影响。比如,当经营者对劳动力的安排使劳动力载体不满意时,劳动力载体将限制一部分劳动力的使用,使劳动力的实际使用效率大大降低。

        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使得在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劳动力产权的确立与明晰滞后于物质资本产权。历史地看,在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真正得到保护的主要是物质资本产权,劳动力的相关产权特别是剩余索取权往往被人们所忽视。物质资本所有者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劳动的使用权后,支配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利用劳动力产权特性所导致的不完全合约,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最后把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增值占为己有。由此可见,劳动者产权与物质资本产权无论是在生产过程中还是在分配过程中都存在不对等问题。这种劳资产权制度的不平衡,劳资权利的不对等,就是劳资冲突问题的关键。

        结论与建议

        从劳动力整体发展水平看,我国的劳动者与资方相比,在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等方面也存在着差距,尤其是在一些民私营企业中。这种差距决定了劳资之间无论是在契约的签订、执行,还是在因劳资纠纷而导致的契约解除问题上,劳方常常处于被动。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建立平衡的产权制度,以确保劳资双方在要素产权问题上的对等。

        实现劳资对等,首先需要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传统认识,把人们的财产观从单一的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如土地、工具、货币等)和某些无形物(如商标、专利等),拓宽到既包括物质资本也包括人力资本(劳动力)的双重财产观。其次,确立利润劳资分享的分配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维护劳动力产权所有者的利益。第三,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和工会制度,缩短劳动力要素与物质资本、劳动者与资方在要素流动性和组织力量之间的差距。

        (作者单位: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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