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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07日 星期一

    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李德成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07日   11 版)

        宗教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事务管理是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是历代中央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特别是历代中央政府高度重视以大活佛转世管理为中心的活佛转世制度,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逐步实现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活佛转世制度是藏传佛教所独创的,以佛教的缘起学说和“化身再现”等理论与藏传佛教寺院集团的实际利益相结合而形成的一种宗教制度。历经几百年的发展演变,活佛转世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严谨而又严密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主要包括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等,其中对有影响的大活佛采取金瓶掣签和报请中央政府批准继任已成为历史定制。特别是自清代以来,经理藩院注册的呼图克图以上的大活佛及各教派领袖人物的转世都必须严格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来进行。历代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封授和建章立制等措施,对活佛转世制度进行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一、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封授制度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管理的权威

        13世纪时,元朝统一了西藏地方,中国中央政府正式对西藏地方实施有效管理。元明两朝采取“因俗以治”的策略,主要通过藏传佛教领袖人物治理西藏,元朝偏重萨迦派,而明朝则“多封众建”,注意同各教派保持政治联系。由于活佛转世属于初始阶段,尚未完善,故元明两朝的活佛转世管理措施亦未健全。元代萨迦派首领以家族世袭的方式继承,故元朝历代皇帝均封萨迦派高僧为“帝师”。明朝对活佛转世管理最重要的举措之一即是对噶举派噶玛巴活佛的封授。1406年,永乐皇帝召噶举派黑帽系第五世噶玛巴活佛得银协巴到南京,并于次年封其为“万行具足十方最胜圆觉妙智慧善普应佑国演教如来大宝法王西天大善自在佛”,简称“大宝法王”,这是明代封赐藏传佛教僧侣的最高封号,也是藏传佛教领袖式活佛首次得到中央政府的封授,从此“大宝法王”成为历世噶玛巴活佛的专有尊称。

        达赖喇嘛的历史地位和影响与中央政府的封授密不可分。1546年,拉萨哲蚌寺认定年仅三岁的索南嘉措为上任住持根敦嘉措(1475—1542)的转世,开始了格鲁派的活佛转世制度。1578年,蒙古土默特部领袖、明封“顺义王”的俺达汗与索南嘉措在青海湖边的仰华寺相见,俺达汗赠给索南嘉措“圣识一切瓦齐尔达喇达赖喇嘛”的称号,以示尊重。这就是达赖喇嘛名号的开端。格鲁派寺院集团追认宗喀巴的门徒根敦主巴(1391—1474)为一世达赖喇嘛,根敦嘉措为二世达赖喇嘛,索南嘉措为三世达赖喇嘛,形成了达赖喇嘛转世系统。1653年,五世达赖喇嘛阿旺罗桑嘉措应召到达北京朝见清顺治皇帝,被封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并赐金册金印,从而使达赖喇嘛的封号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得到中央政府的正式确定,从此以后,历世达赖喇嘛转世后须经中央政府册封的制度遂成定制。1940年2月15日,国民政府根据这一历史制度由特使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亲自向寻访到的青海男童丹增嘉措颁赐了金册金印,使其获得十四世达赖喇嘛合法身份。

        1713年,清康熙皇帝特派钦差至扎什伦布寺“照封五世达赖之例”,封五世班禅罗桑意希为“班禅额尔德尼”,并赐金册金印。从此,由中央政府决定了“班禅额尔德尼”成为班禅转世系统的正式名称及其在西藏宗教界的合法地位。以后,历世班禅转世后均须经中央政府册封亦成定制。

        中央政府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封授体现着国家对西藏地方的主权和在大活佛转世认定上的权威,体现着政权大于神权的关系和“依国主立法事”的道理。活佛转世事务绝不是单纯的宗教内部事务,更不是十四世达赖喇嘛所宣称的“是转世者自己唯有的不共因缘”,而是国家主权、政府权威、宗教原则、信众情感等的综合体现。对大活佛的封授,既是一种封授制度,更是一种管理制度,既体现了中央政府对有影响的大活佛的关怀和重视,也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其管理的规范和强化,同时反映出受封授的大活佛必须向中央政府效忠,承担责任和义务。

        二、“金瓶掣签”制度实现了对有影响的大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金瓶掣签制度是清中央政府为进一步完善藏传佛教大活佛转世制度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既剔除了以往活佛转世过程中的种种弊端,也体现了对宗教教义和宗教仪轨及群众宗教感情的尊重,尤其重要的是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活佛转世问题上的权威。

        活佛转世制度形成之后,经过数百年的发展,由于受到世俗社会的影响和权势者的操控,渐失其清净本义,弊端丛生,危及佛法。如护法神接受贿赂随意妄指;“以师弟(徒)之义,徇私擅定,垄断政教大权”;甚至“将待产女婴定为呼毕勒罕,贻笑大方”,等等。更严重的是噶举派红帽系第十世活佛本与六世班禅、仲巴呼图克图皆为兄弟,为争六世班禅遗产,竟勾引廓尔喀人入侵,使群众蒙难,寺庙被劫,危及国家安全。

        为清除这些弊端,乾隆皇帝应八世达赖喇嘛“立定法制”、“垂之久远”的请求,1792年在派遣大军入藏驱逐廓尔喀入侵者取得胜利之后,谕令进藏官员筹议善后章程。第二年,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

        章程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关于寻找活佛及呼图克图的灵童问题,依照藏人例俗,确认灵童必问卜于四大护法,这样就难免发生弊端。大皇帝为求黄教得到兴隆,特赐一金瓶,今后遇到寻认灵童时,邀集四大护法,将灵童的名字及出生年月,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于签牌上,放进瓶内,选派真正有学问的活佛,祈祷七日,然后由各呼图克图和驻藏大臣在大昭寺释迦佛像前正式认定。”认定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灵童时,“亦须将他们的名字用满、汉、藏三种文字写在签牌上,同样进行,这些都是大皇帝为了黄教的兴隆,和不使护法弄虚作弊”。乾隆在《御制喇嘛说》中指出:“兹予制一金瓶送往西藏,于凡转世之呼毕勒罕,众所举数人,各书其名置瓶中,掣签以定,虽不能尽去其弊,较之从前一人之授意者,或略公矣。”(乾隆《御制喇嘛说》,此碑现存北京雍和宫内)

        章程是针对当时西藏地方各项制度废弛、弊端滋生的情况制定颁布的,它开宗明义即将金瓶掣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可见这项制度在当时这部治理西藏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中的重要地位,从而实现了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乾隆皇帝在制定金瓶掣签制度的同时,制作了两个金瓶,一个派员送往西藏,另一个放在北京的雍和宫内。送往西藏的,供在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备确认达赖、班禅、哲布尊丹巴和西藏其他各大呼图克图转世灵童掣签之用;置于北京雍和宫的,供内外蒙古及青海、甘肃等地的呼图克图转世灵童掣签之用。

        按照历史定制,实行金瓶掣签制度时,应首先由地方行政当局将按照宗教仪轨寻访到的候选灵童的情况禀报中央政府,请求准予举行金瓶掣签。待中央政府批准后方可择日在释迦牟尼佛像前由中央政府派员主持并掣签,认定转世灵童。金瓶掣签结束后,立即由主持掣签的官员、地方政府负责人、寻访灵童的负责人等将掣签情况和结果以及候选的经师、拟定的坐床日期等报告中央政府,请求批准正式继位。经中央政府批准灵童继位和坐床时间后,方可举行坐床典礼,正式继承前世法统。历史上达赖、班禅的坐床典礼,均由中央政府特派代表亲临主持或看视,同时宣谕中央政府的册封和颁发赏赐。坐床典礼结束后,达赖或班禅都要依例上表谢恩。

        金瓶掣签制度,绝不是被十四世达赖喇嘛歪曲的“只是满清势力的强横表现,而非藏人信赖的宗教仪轨”。从宗教上看,金瓶掣签制度吸收和借鉴了“银盆选丸”(“食团问卜”)等传统的认定转世灵童的宗教仪轨,完全符合藏传佛教的基本教义。藏传佛教认为,活佛重新化生世间,是为了秉承教义义理,行菩萨愿,救人救世。因此,在确认活佛的转世灵童时,通过在佛祖像前进行金瓶掣签,听凭佛祖的慈悲加持和佛智法断,当然是最崇高、最庄严、最公允的。这样,就确定了金瓶掣签在宗教上的合法性,被藏传佛教界和信教群众所接受。就连十四世达赖在事实面前也不得不承认“如能公正实施,也可视作类似于传统的‘食团问卜’方法”。

        金瓶掣签制度一经颁布即得到了西藏政教首领如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以及各呼图克图和广大僧众的衷心拥护。1792年,在金奔巴瓶制成以后,乾隆皇帝特派御前侍卫惠伦等将金奔巴瓶送往拉萨,八世达赖喇嘛早早从布达拉宫下来恭迎,并感激地说:“特颁金奔巴瓶,钦差御前侍卫等赍送,护卫佛门,实已无微不至,我实感戴难名。嗣后唯有钦遵圣训,指认呼毕勒罕时虔诚诵经,于大众前秉公拈定,庶使化身正确,宣扬正法,远近信心,阖藏僧俗顶戴天恩,无不感激。”(《卫藏通志》[M]卷五)七世班禅额尔德尼也说:“此次钦差大人送金奔巴瓶来藏,全为保护黄教”,“实在感激天恩,无可图报,惟有率领众喇嘛,虔诵万寿经,祝延圣寿。”(《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二四)

        金瓶掣签制度颁布之后,第一次正式实行是1793年在北京雍和宫掣定的蒙古喀尔喀赛音诺彦部的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西藏第一次按照金瓶掣签制度认定的大活佛是1796年在布达拉宫认定第八世帕巴拉呼图克图。

        清朝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两大活佛转世灵童的认定均坚持实行金瓶掣签或特殊情况由中央政府特批免掣的制度。自乾隆创立金瓶掣签制度到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的一百多年中,除九世、十三世和十四世达赖喇嘛是作为特例免予掣签的外,十世、十一世、十二世达赖喇嘛和八世、九世班禅额尔德尼都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的。

        第一位以金瓶掣签认定的达赖喇嘛是第十世达赖喇嘛楚臣嘉措。1815年2月,九世达赖喇嘛隆朵嘉措圆寂。在寻访认定九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过程中,清嘉庆皇帝和随后即位的道光皇帝都坚持执行“金瓶掣签”制度。经过寻访,1821年驻藏大臣文干上奏清廷请求批准金瓶掣签。道光皇帝谕令:“著照文干等所奏将幼孩3名,令其亲属师傅等携至前藏,文干等会同噶勒丹锡图萨第巴克什等确加试验,如均有灵异之性,即照例写签入瓶,对众讽经掣定,核实奏闻。若试验未确,仍令另行访查,俟灵异幼孩数足3人再行照例办理可也。”(陈庆英、陈立健著《活佛转世及其历史定制》第142页,中国藏学出版社2010年版)后经核实批准,1822年初在布达拉宫三界殊胜殿举行了金瓶掣签。据《十世达赖喇嘛传》记载,“1822年即藏历第十四饶迥水马年正月十五日,当太阳出山之时,班禅大师从罗布林卡前往布达拉宫,僧俗官员等一起到皇帝御像前就座,不久两位驻藏大臣亦到达。当藏汉官员、喇嘛会齐后,由满文文书将3位幼童的名字用满文书写到3个名签上,然后由藏文文书在3个名签的另一面上用藏文书写3位幼童各自的名字,并共同看验核对无误。然后由灵(海)安班对金奔巴瓶磕头致礼3次,再将3个名签放入金奔巴瓶中,然后和诵经师等一起念诵祈请三宝慈悲护佑的真言,3次猛力祈祷,然后由文(干)安班向金奔巴瓶跪拜3次,将金奔巴瓶中的3支名签摇动,最后掣出确定灵童名字的一支名签,看视后高声宣布是理塘出生的幼童,并将名签交给班禅额尔德尼、策墨林诺门罕和灵(海)安班等在场的汉藏官员、喇嘛、贵族僧俗人士看视。”(《十世达赖喇嘛传》木刻版,第60页。转引自恰白·次旦平措等著、陈庆英等译《西藏通史——松石宝串》第809—810页,西藏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随后,道光皇帝批准了认定结果并特派驻藏大臣文干、成都副都统苏冲阿、四世章嘉呼图克图于八月八日共同主持了十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典礼。上述事实说明,所谓“十世达赖喇嘛的认定,也未经过金瓶掣签,但为了照顾满清政府的面子,对外宣布以金瓶掣签认证的消息”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

        十一世达赖喇嘛凯珠嘉措经金瓶掣签认定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关于十二世达赖喇嘛成烈嘉措经金瓶掣签认定的问题,也是有据可依的。1855年底十一世达赖喇嘛圆寂,在摄政三世热振活佛等人的主持下,按照宗教仪轨访得3名灵异儿童。据十二世达赖喇嘛的经师普布觉活佛所作的《十二世达赖喇嘛传》记载,热振活佛在以拉萨三大寺为首的各大寺堪布、执事僧和地方政府各级僧俗官员大会上宣布,“按天命大皇帝以前所做的规定,需要进行金瓶掣签确定”。会议“因此议定将这3个灵异儿童迎请到拉萨,由汉藏官员、喇嘛等进行观察,若众人信服,则可进行金瓶掣签,若将此3个灵异儿童请到拉萨进行观察时众人不能信服,那就只好再寻访其他的灵异儿童。众人在议定的文书上盖章后呈报给摄政,摄政热振呼图克图遂按大会议定,将详细情形写成文书,递交给驻藏大臣。”热振活佛的行文强调,“若众人信服此3位灵异儿童具有入瓶掣签资格,则请驻藏大臣将此情形,以及依照往昔文书择定日期进行金瓶掣签之事上奏大皇帝,请求恩准。”(普布觉活佛·洛桑楚臣强巴嘉措《十二世达赖喇嘛传——水晶明鉴》,木刻本,第27—28叶)在得到咸丰皇帝的批准后,1858年的正月十三日在布达拉宫有皇帝画像的三界殊胜殿,由驻藏大臣满庆主持,举行了金瓶掣签仪式,掣得沃卡洛桑丹增居美中签,驻藏大臣即向灵童父亲平措次旺说:“你的儿子洛桑丹增居美经金瓶掣签确定为达赖喇嘛的转世,你向大皇帝磕头谢恩。”于是平措次旺向皇帝的画像唐卡磕头谢恩,并向驻藏大臣和热振呼图克图献了哈达(《十二世达赖喇嘛传——水晶明鉴》,木刻本,第34叶)。驻藏大臣和摄政热振于四月十五日向转世灵童颁发了皇帝的诏书和礼品,七月初三日举行了坐床典礼。上述记载说明,十四世达赖喇嘛所谓“十二世达赖喇嘛在金瓶掣签之前已经认定确立”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

        根据清廷理藩部秘档资料,西藏在该部注册受管的大的转世活佛,加上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共有39位,其中格鲁派24位、噶举派13位、宁玛派2位。这39位转世活佛世系中,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建立金瓶掣签制度到清末,共认定转世灵童91位,其中用金瓶掣签认定的有76位,由于种种原因经清朝中央政府批准免予掣签的有15位,可见,绝大多数转世灵童的确认是经过金瓶掣签认定的。而免予金瓶掣签的前提必须是经中央政府特许批准,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决定。金瓶掣签制度的有效实施,使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管理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三、国民政府颁布《喇嘛转世办法》并主持认定了十四世达赖喇嘛

        1936年2月,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制订并报行政院核准,颁布了《喇嘛转世办法》,这是中央政府颁布的就活佛转世管理方面的第一个专门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个办法延续了清中央政府对有影响的大活佛转世管理的精神,沿袭了金瓶掣签制度和清代《理藩院则例》中有关活佛转世问题的规定,强调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大活佛圆寂后须由该管地方最高行政机关报蒙藏委员会备案,转世灵童的备选灵异儿童必须在2人以上经金瓶掣签确认灵童的原则,强调了中央特派大员前往主持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等坐床等原则。办法较为符合民国时期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实际,起到了有法可依的历史作用。

        按照《喇嘛转世办法》等法规,民国中央政府按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主持完成了十四世达赖喇嘛丹增嘉措的认定和坐床。

        1933年12月17日,十三世达赖喇嘛土登嘉措圆寂,第五世热振活佛土丹江白益西坚赞出任摄政,并“循例呈报”国民政府。1934年1月31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决定“复电核准”,并具文复西藏驻南京办事处转司伦、噶厦等。5月29日,国民政府颁布命令,册封热振活佛为“辅国普化禅师”名号。热振按惯例组织了十三世达赖喇嘛转世灵童的寻访工作,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也多次要求青海省政府主席马步芳了解灵童寻访事宜。1938年9月,西藏驻南京办事处向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转呈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寻找达赖转世灵童及请速送青海灵童入藏电请,10月20日行政院函告蒙藏委员会“案关重要,应由蒙藏委员会先与藏方商洽,再行呈院核定”。12月28日,国民政府正式下令:“特派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会同热振呼图克图主持第十四辈达赖喇嘛转世事宜。”(国民政府档案,1938年12月28日《国民政府为明令特派吴忠信会同热振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转世致行政院指令》)

        1940年1月15日吴忠信抵达拉萨,受到西藏地方政府官员和僧俗大众的隆重欢迎。1月23日热振呈电国民政府主席林森:“此次代表中央之蒙藏委员会吴委员长暨随从人员等,已清吉安抵拉萨,曾经晤面,接奉派状,不胜欣感之至。”(蒙藏委员会档案,1940年1月23日《热振为吴忠信安抵拉萨并谢接奉派状事致国民政府主席电》)1月26日,热振活佛向吴忠信正式呈递了关于访得青海拉木登珠灵异情形并请中央政府免予掣签的报告,请求“因群众情投意合,不须掣瓶,照例剃发受戒,业已呈报中央在案”,“如何转中央之处,即请代达为荷”(蒙藏委员会档案,1940年1月26日《热振为访得拉木登珠灵异情形并请转报中央政府免予掣签事致吴忠信函呈》)。2月5日国民政府正式颁发命令:“青海灵童拉木登珠,慧性湛深,灵异特著,查系第十三辈达赖喇嘛转世,应即免予抽签,特准继任为第十四辈达赖喇嘛。此令。拉木登珠业经明令特准继任为第十四辈达赖喇嘛,其坐床大典所需经费,着由行政院转饬财政部拨发四十万元,以示优异。此令。”(国民政府档案,国民政府令,府字第898号,《国民政府特准拉木登珠免予抽签继任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及拨发坐床大典经费令》)2月15日吴忠信代表中央政府向十四世达赖喇嘛颁赐了金册金印。

        2月22日,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在布达拉宫举行,吴忠信亲临主持。当日吴忠信即电报国民政府主席和行政院院长:“第十四辈达赖喇嘛坐床典礼今晨六时在布达拉宫举行,忠信亲往主持,仪式极为整肃。谨电奉闻。”(国民政府档案,1940年2月22日《吴忠信为报亲莅主持十四世达赖坐床典礼情形事致国民政府主席及行政院长电》)3月7日热振活佛呈电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国历二月二十二日,即藏历正月十四日,遵令举行第十四辈达赖喇嘛坐床典礼,地址在布达拉大殿。是日蒙藏委员会吴委员长忠信率属亲临主持,甚称吉庆,藏中僧俗官民一致欢腾。又于国历二十六日吴委员长代表中央致送达赖喇嘛珍贵礼品多件,隆仪稠叠,尤纫德意。谨电呈谢,敬祈睿鉴。”(国民政府档案,1940年3月7日《热振为呈谢中央特派吴忠信亲临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典礼并赠礼品事致国民政府主席电》)

        以上铁的事实说明,十四世达赖喇嘛是根据西藏地方政府的请示而由民国中央政府批准免予金瓶掣签坐床的,也是由民国中央政府特准继任为第十四世达赖喇嘛的,民国中央政府特使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不仅会同摄政热振主持了达赖转世事宜,而且亲自主持了十四世达赖喇嘛的坐床典礼。十四世达赖喇嘛的认定符合历史定制,体现了中央政府在大活佛认定上的权威,体现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的主权,也是中央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的进一步发展。

        四、《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使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完善

        2007年7月,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了《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新时期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更加规范、明晰和全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办法》申明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规定了活佛转世应当遵循的原则、具备的条件、履行的申请报批手续、转世灵童认定后的报批备案手续、佛教团体的职责,以及活佛证书的颁发和活佛的培养教育等,规定“历史上经金瓶掣签认定的活佛,其转世灵童认定实行金瓶掣签。请求免予金瓶掣签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报国务院批准。”

        《办法》是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而制订和实施的,符合藏传佛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心愿,符合藏传佛教的实际。《办法》是根据多年来藏传佛教界人士的强烈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尊重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方式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对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对于规范活佛转世管理,更好地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体现了尊重藏传佛教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的原则。历史上形成的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是藏传佛教的一个基本特征和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央政府管理西藏地方和藏传佛教事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办法》明确规定尊重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并通篇体现了这一原则,具有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意义。

        《办法》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会依法管理本国的宗教事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与“无神论”与“有神论”的信仰毫不相干,是国家主权、政府职责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它体现着制止非法、保护合法的双重含义,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因而也必然会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广泛支持和拥护。

        2010年7月4日,西藏隆子县扎果寺第五世德珠活佛转世灵童认定金瓶掣签仪式在拉萨大昭寺释迦牟尼佛像前隆重举行,候选灵童洛桑多吉中签,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为第五世德珠·江白格桑加措活佛的转世灵童,并剃度继任为第六世德珠活佛。这是《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颁布以来,第一位以金瓶掣签方式确定的大活佛转世,其寻访认定,自始至终坚持了宗教仪轨、历史定制、金瓶掣签和政府批准等程序,是党和政府充分尊重藏传佛教界意见,充分尊重广大信教群众宗教感情,全面贯彻和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认真执行《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的一次生动实践,标志着社会主义条件下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纵观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的历史发展,从中央政府册封制度、金瓶掣签制度,到《喇嘛转世办法》、《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总体上是一个不断深化、逐步完善的过程。尊重其中所形成的活佛转世的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体现着历代中央政府对藏传佛教的高度重视和对藏传佛教界人士、信教群众的关怀,也深刻反映出藏传佛教界具有爱国爱教、护国利民的优良传统。在当今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全面推进依法管理,是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

        (作者为中国藏学研究中心宗教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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