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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04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高考招生指标应按平等原则分配

    胡乐乐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04日   07 版)

        近日,针对北大清华等高校专家在内的15名人士联名建议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学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和招生”的规定,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回应中表示,相关工作组目前正在进行研讨论证。这位负责人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单列一章进行专门部署,明确要求“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高考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十分重要,因为它一方面事关高校能否招到优秀学生,另一方面又事关考生能否平等地享受高等教育权利。高考招生制度改革也十分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其中最明显的一个障碍,就是一直延续至今的户籍制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国家重点大学招生指标分配,大量倾斜于北京、上海、天津等发达地区。因而,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就成为高考改革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公众平等观念的提升和高考分省命题的全面实行,随父母流动的高中学生的高考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显。但目前的高考和高校招生仍按照考生户籍所在地报考和招生的政策,导致随父母迁入城市就学的学生无法在学籍所在地报名,也就剥夺了他们平等参加高考并获得录取的机会。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出现“立即废止关于高考户籍限制的规定,将高考报名条件改为考生的学籍所在地”,和“促使部属高校不断降低本省市考生的录取指标比例,最终完全取消大学招生的地域歧视”等改革建议,也在情理之中。

        分析高考各方的利益博弈,户籍总是绕不开的话题。不取消户籍限制,就无法保障流动考生的平等权利,直接取消,又会带来大城市人口膨胀和教育资源紧张。对此,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对这两大关键问题各方意见交锋的聚焦点,其实正是39所国家“985工程”重点大学的招生名额。近年来,这些国家重点大学招生指标的本地化已经广为诟病,一些学校打着地方共建的旗号,盲目扩大本地招生比例,限制甚至剥夺了其他省份学生接受国家重点大学教育的平等机会。

        因此,笔者建议,高考招生体制改革应该再次强调人人平等的原则。在这个大原则下,在操作上,可将39所国家重点大学各自的招生指标,按照当年各省高考报考总人数占全国高考报名总人数的比例来分配。在总体实现平等的基础上,各高校再通过自主招生向西部、少数民族等考生倾斜,实现有意识的调节。如此,高考考生不再挤着去北京、上海录取率高的地方借读,加重教育资源紧张;同时,也有利于各省之间的高中教育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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