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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03日 星期四

    关 注

    “小悦悦事件”的法律思考

    应飞虎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03日   15 版)

        最近,广东“小悦悦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强烈反响。大家一方面谴责18位冷漠路人,另一方面也都在反思和探讨,以寻求解决摔倒不扶问题的出路。有人说必须立法惩治见死不救者,有人说必须对见义勇为进行奖励,还有人说要向因做好事而遭讹者提供帮助。这样能解决摔倒不扶的社会问题吗?

        见死不救入罪可能事与愿违

        “小悦悦事件”后,冷漠路人受到严厉谴责。有律师和学者提出必须严厉惩治见死不救者,这样不仅可以使社会的救助需求得到满足,还可以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我以为,道德的法律化必须有其限度,超过限度的法律不是无效,就是无理。鉴于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和民众道德水准,把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未必能够促使民众去救助困境中的人。

        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情势下,这种制度的实施不仅不能使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反而会使更多的人因不能得到救助而加重伤害或死亡。这是因为,在没有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之前,虽然也常遗憾地出现民众围观而不予救助的冷漠情景,但国人的围观也具有极强的信号功能。很多情况下,一些道德高尚者,如军人、学生等,在较多情形下,正是凭借这种信号发现处于困境中的人并进行施救。而若把见死不救规定为犯罪,民众必然会有其对策行为。因害怕一不小心涉及犯罪,大家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如摔倒的老人、落水的人,连看都不敢再看一眼,最后连围观的都没有,需要救助的人因此不能经由围观信号而被道德高尚者及时发现,从而导致更多的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使人人自危,从而不仅不能提升民众的道德水准,反而使民众之间变得更加疏远。这种冷漠才是真正的人间悲剧。再从执法机关的角度看,确定见死不救者并追究其责任需要信息支持,执法机关面临着发现见死不救者的信息障碍,从而会使该制度形同虚设。

        对做好事反被讹者提供法律援助有难度

        面对问题,还有人说要对因做好事而遭讹者予以帮助。日前,国内有律师针对连续发生的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例,倡议成立“停止冷漠律师团联盟”,如果有人主动救人遭遇讹诈,律师团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这自然是好事,对被诬陷者而言,有帮助总比没帮助好。但问题在于,这种帮助所能起到的作用会有多大?国内救人反被诬陷的案件之所以很难判决,不是法律适用上的疑难,而根源在于事实问题。这种瞬间发生的事,如果没有摄像头的记录,没有目击证人,事实就很难再搞清楚,律师对这种瞬间发生的事情在事实问题上所能起的作用极小。相反,在事实不能再搞清楚的情形下,律师的这种援助可能还会惠及真正的致害人。因此,从案件的性质看,法律援助在这类案件中所能起的作用不会有想象中那么大。

        法律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

        面对摔倒不扶体现出的社会冷漠我们究竟该怎么办?对冷漠路人的谴责、处罚以及对扶助者的奖励、帮助能较好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吗?我们首先应该问一问,究竟是谁制造了这种冷漠?解铃还得系铃人,从解决问题的角度看,法律必须对诬陷者和真正的撞人者作出应有的反应,否则我们现在说的“拒绝冷漠,传递温暖”仅仅只会是一个口号而已。

        当然,这种反应的前提是社会要具有一定发现真相的能力。如何发现事实真相?有记者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15起搀扶街头摔倒老人反被“诬陷”的事例进行分析发现,有6位当事人成功证明了自己的清白,其中2位是通过监控录像,4位是通过其他目击者的指证。

        40%的比例让我非常意外。随着更多摄像头的安装以及更多目击者的出现,更多的真相会被发现,诬陷不成功的比例会在50%以上。这类信息应该广为传播,让潜在的诬陷者知晓。当然,仅仅知晓是不够的,法律还必须对诬陷者作出反应。法律的反应也必须在“较多案件的真相会被发现”的大前提下,才会起到好的效果。这种反应包括对诬陷者进行行政处罚和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这种惩罚是必要的,因为诬陷者的行为产生了极强的负外部性,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后果。可以相信,救人反被诬陷的情形在以后还会出现,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国内必须出现对诬陷者进行严厉处罚的案例。只需一例,其对潜在的诬陷者的抑制以及对民众的鼓舞作用不可估量。因此,执法机构应该积极执法,不能因为摔倒的老太太可怜或反悔道歉而放弃执法。须知,这种执法是当下解决摔倒不扶社会问题的最关键所在。“诬陷不成功的较高比例+诬陷不成功的法律后果+对诬陷者不利的案例”这种模式必然使潜在的诬陷者不敢铤而走险。

        要找出并依法严惩肇事者

        除了对诬陷者的处罚外,还应该通过具体的措施促使真正的撞人者主动履行扶起被撞者并送其至医院的义务。因为如果不是他的逃脱,也不至于形成如此之社会局面。法律对撞人者的反应可以包括设定严厉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考虑设定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上必须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即撞人逃脱者须承担受害人医疗费用和其他损失的三至五倍。

        还有一类人,即主动把被撞者送到医院的撞人者,由于自己坚信不可能有证据证明是撞人者,而假称自己是做好事的人。这类人在现实中也会存在,只是由于瞬间发生的事情真相不能被发现,所以也没有进入大家的视野。虽然这类人把被撞者送到了医院,但其否认行为直接导致了社会民众的冷漠性反应,其负面影响更为显然。因此,他们应该比脱逃者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当然,与对前述的诬陷者的处罚类似,对撞人者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威胁的有效性,也决定于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者指证等方式而达致的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而一定比例的真相发现在目前是可行的。(作者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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