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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1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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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解职业病防治乱局

    《 光明日报 》( 2011年11月03日   15 版)
    安徽淮北矿业集团职业病防治医院手术室内,一名医生观看尘肺病患者的肺部X光片。据CFP
    甘肃古浪县的一位二期尘肺病患者,在2010年底洗肺成功。 据CFP

        “开胸验肺”之后又有“穿刺验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能否解开乱局,回归劳动者权利本位?

        10月25日,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同时,远在福建的关仲旭正急切地期盼着。

        他的经历与2009年轰动一时的张海超相似,不同的是,张海超是“开胸验肺”,关仲旭却是“穿刺验肺”。

        2010年5月,从湖北老家来到福建南平打工一年多后,关仲旭感觉到胸闷、呼吸吃力,开始四处求医。他一直跟着包工头干井下采掘的活儿,长期在高粉尘环境下作业,而且没有防护措施。很快,他被初诊为矽肺,随后向南平市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得益于张海超事件的影响,疾控中心受理了申请,确诊他为矽肺三期。

        由于用人单位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南平市疾控中心随后要求关仲旭到医院进行支气管镜或肺穿刺活检病理检查,以排除肺结核、肺癌可能。

        2010年9月底,关仲旭不得不冒着危险,接受了肺穿刺活检手术,最终的病理报告结论为符合肺尘埃沉着症。其实,“穿刺验肺”与“开胸验肺”一样多余,因为是不是矽肺,拍胸片就足以诊断。

        直到今年4月,关仲旭才被认定为工伤,开始领取每月1000多元的津贴。但这既不够他看病,也无法供养老家的父母妻儿。至于先前治病花去的6万多元能不能得到包工头赔偿,还是一个问号。

        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2亿人。以尘肺病为例,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累计报告尘肺病例67万多例。

        近年来,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开胸验肺”、“穿刺验肺”等悲剧不断上演。“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企业寻求利润最大化,对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确实是忽视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孙树菡说。

        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承载了张海超、关仲旭等职业病患者的期盼。这能不能解开乱局,回归劳动者权利本位?

        倾斜保护:解决诊断难问题

        职业病诊断犹如一座大山,堵在患者的维权路上。

        职业病的诊断属于归因诊断,劳动者职业史、劳动合同等资料在诊断中起决定性作用。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安全工程系主任孟燕华直言,许多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病就没法诊断,从而使企业逃脱了责任。

        关仲旭就告诉记者,下井之前自己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包工头既没签字也没盖章。也就是说,矿上想用合同的时候随时能用,工人们却不行。

        根据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有如实提供劳动者相关材料的义务,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不提供资料,用人单位有什么责任、劳动者有怎样的救济渠道,也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在此时调查取证的职责。“用人单位可以毫无成本、放心大胆地阻挠劳动者进行诊断。”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说。

        解决诊断难问题,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上向劳动者倾斜。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除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义务外,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调查权: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监部门提出,安监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同时,诊断过程中,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等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管的证据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如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将处以警告、罚款,直至责令关停。

        “这些修改非常有必要,对用人单位是一个约束,对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障。”孟燕华说。

        源头预防:用人单位是第一主体

        如果张海超所服务的公司采取了预防措施,如果关仲旭打工的矿山有合格的保护设施,他们就不会走到“开胸验肺”、“穿刺验肺”的地步。另一个案例中,北京一家国营宾馆的地毯清洗工杨同来,在完全没有防护的情况下,长期浸泡在含有化学品的冷水中,双腿从发炎直至发展为职业性神经中毒,走路已非常困难。

        在专家们看来,职业病事实上完全可以预防,关键是源头控制。

        “安全生产事故或许有一些偶然性,但是职业病没有特别的偶然因素,一定和职业危害因素相关。只要把职业危害因素治理住,就一定能预防职业病。”孟燕华说。不过,她的研究却发现,一些企业对职业病防治的重视远不如安全生产。“安全问题可能对生产有直接影响,但职业病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基本影响的就是人,所以企业没有动力真正落实预防责任。”

        “如果企业不落实责任,预防就是一句空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说。职业病防治法修改中,坚持预防为主、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已经成为共识。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黄乐平担忧,现在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去劳动关系化”也就是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据了解,今年初,中华全国总工会完成了国内劳务派遣调研报告。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呈现泛滥之势。“这种釜底抽薪的做法,该如何应对?”黄乐平的疑问也是很多人的困惑。

        现在,这个问题已经纳入了立法机关视野,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特别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立法的关键是在前面。我们要把源头控制住,让劳动者有一个安全、健康、高效的生产环境,这要靠企业和政府。”孙树菡说。

        政府兜底: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每天上午,北京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都要看20来个病号,这些病人中,为了拿职业病诊断书的,只占三成左右。

        “职业病在医学上有一个特点,相当一部分病人是在离开岗位很久以后才发病的。他们告诉我,五年前、十年前在哪里工作,但现在企业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没有了,你怎么去追究责任?”郝凤桐说。

        在今年6月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审时,卫生部部长陈竺专门就历史遗留问题作了说明。他表示,可能遗留的问题是仍有少数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患者,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1996年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小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其用人单位已破产、关停,且未对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作出安排;二是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后,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工作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例如在私人小矿井打散工且在多个矿井间频繁转换工作的农民工等,其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

        这些劳动者,往往出现群体性职业病突然爆发的事件。为了保证他们能就医和正常生活,各地想了多种办法。有的地方由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机构出面对这些职业病患者进行资助,还有的地方,政府牵头,广泛筹集社会资金,对患者进行帮扶。

        审议中,不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这个问题高度关注,希望建立专门的职业病救治基金,解决这部分人的救治问题。

        考虑到情况十分复杂,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主要通过地方政府救助解决其医疗和生活困难。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看来,这款规定是一个突破,但要把时间明确为修正案实施以前。“修正案实施以后,又出现这种问题该怎么办?根本的是要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我还是认为,建立职业病救治基金很有必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只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切出来1%—5%,就可以建立起一个基金,来救助那些找不到雇主的职业病患者,这并非难事。

        “总的看,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花了很大工夫,比第一稿成熟很多。但我认为,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永新说。

        职业病防治,路还很长,但希望就在前方。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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