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社会上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好人做了好事不至于惹麻烦或当被告上法庭,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制定的法律中都有相关的条款予以保障,有的叫《撒玛利亚好人法》,也有的称《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它们都是在紧急状态下,为救助者因其无偿的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免除责任的法律条文。而这种救助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而是出于内心的道德,无偿对他人进行救助。制定法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豁免见义勇为者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责任,从而达到鼓励社会上的见义勇为行为。
《撒玛利亚好人法》的名称来源于《圣经》,其故事内容大致如下: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曾有犹太人的祭司等人路过,但不闻不问。唯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他不顾教派隔阂,照顾他,并自己出钱把犹太人送进旅店,因而被称为“撒马利亚好人”。
保护乐于助人者
虽然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的《撒玛利亚好人法》在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救助人对受伤者进行紧急医疗抢救中出现的失误,一般给与责任上的赦免,对于造成的伤害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前提是这种情形必须发生在紧急事件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二)重点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或是有意延误。(三)如果受伤者是在失去意识的情况下,救助者可以不经过受伤人允许采取急救措施。如果受伤者还有意识,救助人在行使救助行动前必须经过受伤人的允许。(四)救助者和被救助者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如果救助者没有受过专门的急救训练,原则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轻易动手。但也有的州法律规定,过路人发现陌生人受伤时,如果不打“911”救护电话,有可能构成轻微的疏忽罪。
无意造成伤害可免责
其实,好心助人最后却被告上法庭的事在美国也时有发生,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2004年万圣节晚上,一位名叫亚历山德拉德的年轻女子驾车撞上了路边的电线杆,车子冒出滚滚浓烟,很可能会爆炸,她自己则被卡在车里动弹不得。后被一位名叫丽莎的女子救出,但由于丽莎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导致了亚历山德拉德车祸后的瘫痪。2008年,亚历山德拉德将丽莎告上法庭,称是由于丽莎救助的疏忽而导致了她的瘫痪,因此丽莎要对她负责。2008年12月19日,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以4:3通过裁决,认为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加州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决引起社会和舆论的哗然,民众的观点几乎一面倒,他们认为,虽然好心人在帮助他人时会出错,但不能因此而惩罚做好事的人。加州议会对此也作出了反应。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规定在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发生时,即如果发生因救助者的疏忽导致被救助者受到伤害的情况,救助者得以免责。
不提倡无知鲁莽救人
根据美国的这些法律条款,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首先是在紧急状态下。其次,此种救助必须是无偿的,救助者应有良好动机,而非为钱或受其他利益驱动。在被救助者还具备意识时,救助行为不得违背被救助人的主观意愿,要获得他的同意。除非被救者处于昏迷状态、有幻觉、酒醉或是精神失常,无法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决定。如果被救者是未成年人,救助者必须得到被救者父母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后方能救援,除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不在现场。另外,如果受伤者没生命危险,而救助过程可能造成伤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时,应该谨慎。如车祸后的伤者有可能会出现颅内出血、颈部和背部伤势加重的隐患,若无专业技能,鲁莽救助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法庭可能认为这样的救助行为是鲁莽的,故不会给予保护。
总体而言,美国社会和法律要求救助者遇到突发事件,首先要做的是报警寻求专业援助,其次必须评估自身有无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会不会使伤者的结局更糟。所以,当人们在遇到需要救助他人时,立即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是最佳选择。(本报华盛顿10月30日电 本报驻华盛顿记者 徐启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