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先后被两车碾过,18名冷漠路人不施援手——小悦悦事件牵动了无数人的心。近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10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大讨论,有人提出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者,也有人主张对“立法规范”持谨慎态度。
对于个别人社会公德的缺失,广大媒体早已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批评。然而要看到,对个别人的道德讨伐,也很容易成为更多人卸责的借口。标榜仁义道德的,事到临头不一定就不是“范跑跑”。毕竟,道德没有量化的检测标准,儿童遭车祸也是小概率事件,绝大多数人可能一生都不会遇到。
古语有云:一人做恶,众人皆有罪。此言或许有些绝对,但反思此次小悦悦事件,18名路人的无情冷漠,除了个人公德的缺失,恐怕也与整个社会诚信缺失、法律欠缺有关。所以,发生此类事件,仅对当事人大加挞伐显然有失公允。
对个人来说,危难面前选择见义勇为,需要道德感,更要有应对危急的能力。让每个人都能积极主动地从事道德行为,除了需要通过公民公德教育,让每个人知道个人承担的道德责任,在当下社会环境中,还要从利害得失方面让人轻松地作出选择。
法律是约束个人行为的底线,是道德自律失效时的刚性约束。路遇危难,有人基于良知主动援助,也有人会因为判断错误或自我保护而错失良机,这其中有许多个性化因素。如果忽视具体情况,将救人当成必须履行的义务,并通过法律惩罚所有在场不作为者,就等于否定了出于道德选择的可能,会让更多人避而远之,造成更大范围的冷漠。
靠法律堵不住人们在道德面前的不作为,却可以避免好心人因道德行为被诬陷。纵观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相关法律,有强调施援是义务的,如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就规定,发现陌生人受伤如果不打救援电话,可能构成轻微疏忽罪。但这些规定都有严格限定,那就是个人不会因此遭受伤害。加拿大安大略省《见义勇为法》就规定,自愿且不求奖励报酬的个人,不必为施救过程中因疏忽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伤害担责。为防止出现“扶不起的老太”,新加坡法律还特别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诬陷,则需要道歉并赔偿损失。
只有公众对高尚者不冷漠,路人才会对危难者怀热心。面对此事件,全社会需要的不是对当事人严厉谴责(事实上他们已经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而是要思考如何通过制定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表彰道德行为,让爱心不再受伤害,让助人者无须担压力。如此,才能通过这次悲剧事件,激起每个人内心的自省力量,让社会公德得到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