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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10日 星期一

    “四拒车主赔偿引发热议”后续报道之三

    法律如何保护好心人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10月10日 13版)

        近年来,随着江苏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案件的判决,我们身边出现了一种不好的社会风气:民众不敢救助他人,害怕救完人后反被讹上而吃官司。8月28日,江苏南通长途司机殷红彬在路上扶起了一位被撞伤的老太太,结果被老太太讹为肇事者,殷红彬有口难辩,幸亏被监视探头拍下,才使真相大白,免遭起诉。

        一方面是人们对合肥老太太家属“四拒赔偿”、不让好心没好报的热议和赞赏,另一方面却是以怨报德事件的频频发生。如何保护施救者或做好事的人的合法权益?怎样才能真正让做好事的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

        在我国,民法严格区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违反道德义务不发生法律责任,违反法律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见义勇为、好心施救都是基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违反者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旁观者对需要救助的伤、病者不予施救,法律并不谴责,亦不追究法律责任。相比之下,如果施救反而有可能遭受起诉索赔吃官司,不施救并无法律责任,绝大多数人都会基于自己的利益考量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是不是这样的法律是不正确的,因而需要改变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这个规则呢?“依我所见,我并不支持我国立法做出一些像欧洲国家那样的见义勇为和好心施救是法律义务的规定,即违反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我国民众还没有达到这样的素质,这样的立法可能是揠苗助长,不适合我国国情。更好的选择是应当建立类似的‘好撒玛利亚人法’,鼓励公民善意救助伤病者,保护善意施救者不受恶意起诉的追究,同时规定好心施救、见义勇为的人即使有轻微的过失,也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

        “好撒玛利亚人法”源于圣经中好撒 玛利亚人的一个寓言:一个犹太人被强盗打劫受了重伤,躺在路边。有一个祭司和一个利未人路过,却不闻不问;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不顾隔阂,动了慈心照顾他,并且自己出钱把受伤的犹太人送进旅店。耶稣用这个寓言说明,鉴别人的标准是人心而不是人的身份。犹太人自己的祭司和利未人虽然是神职人员但见死不救,而仇敌却成了救命恩人、见义勇为者。

        杨立新介绍说,借鉴好撒玛利亚人的寓言,一些国家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用立法手段保护善意救助他人的人,规定急救人士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或其后对方死亡,可以适用“好撒玛利亚人法”撤销死者家属对治疗者的法律起诉,从而鼓励善意救助伤、病人士的高尚行为。

        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一个人不被强制要求对受害者提供援助,除非具有父母子女和医生患者关系者。如果对受害人进行急救,不能用以交换任何奖励或报偿作为结果。如果援助开始,施救人就不能离开现场,除非已经召唤需要的医疗协助后,或者具有更好训练的人到达并接管。如果继续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够的装备下接触潜在的疾病),施救者不应使自己处于危险中。同时,只要施救人在同样训练的水平、在同样情况下作合理的救助,法律上不得对施救者要求对受害者的伤残、死亡或毁形负责。

        “从我国目前对好意施救者以怨报德每每发生的社会现状出发,重振社会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好撒玛利亚人法’具有借鉴意义。如果采取‘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好意施救者免受以德报怨的诬陷,鼓励更多的人实施好意施救行为,将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杨立新说。

        此外,杨立新认为,除了从法律制度健全层面对好心人进行保护外,还应当建立受害人救助基金制度,以进一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我认为,为了避免出现更多的以怨报德情况的发生,国家民政部应当出面,由政府出资、慈善组织以及NGO组织等赞助,设立民事受害人救助基金,使因故不能得到赔偿的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补偿。这样起码会使意外伤、病者不至于诬陷好意施救者,而是去寻求赔偿基金的补偿。”杨立新表示。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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