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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9月15日 星期四

    徐州泉山法院:全员能动执行

    《 光明日报 》( 2011年09月15日   13 版)
    泉山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魏道升带着被执行人到医院看望正在病中的权利人。
    泉山法院法官带领法警到被执行人办公室宣布执行令。泉萱摄

        编者按

        由于法院办理案件立、审、执程序的相对独立,使得解决矛盾纠纷的整体性、前瞻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出现一定程度的分散;一旦裁判生效,利用程序衔接的空隙进行财产转移,就成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惯用伎俩,法院虽然在审判阶段付出努力,却仍有许多案件不能执结。如何有效地树立司法公信力,根除法院“执行难”痼疾,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的“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推行半年多,仅自动履行率就达60%,这一新机制颇具参考价值。

        年初以来,江苏徐州泉山法院以破解“执行难”为突破口,构建全员参与的能动执行工作机制,打造“全员参与、关口前移、主动出击、协同作战”为特色的泉山执行模式,促使大量案件主动、如期、全面履行,大大降低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让民众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利益。

        全员参与,多措并举力保执行

        前不久,王某作为一件民间借贷案件的原告,第一次走进泉山法院的诉服中心时,立案人员立即询问他有无对方财产线索,并提醒他要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告有一辆与案值相当的工程车辆在南京市溧水县的一个工地上。但有专人看守,又值周末,法院能去保全吗?”对此,王某很是忧虑。

        了解情况后,民一庭保全组的3名干警火速赶赴400多公里外的溧水县。为了不惊动被告,干警们在近40度的酷暑中等了3个多小时,直到夜幕降临才对机械车辆扣押和转移,连夜从溧水运回徐州。看到财产已被控制,被告很快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以被扣的工程车辆抵偿借款,双方债权债务一次性了结。该案从王某第一次走进法院到拿到赔偿,仅用11天。

        根据各庭室的业务特点围绕执行开展工作,是泉山法院全员能动执行机制的又一特点。该院在今年4月份下发了《关于全员能动执行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案件审理终结时,审判人员要向权利人征求意见是否同意在对方拒不自动履行义务时,由法院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并签字认可。审判人员要跟踪了解案件的自动履行情况,一旦未自动履行,并即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无需权利人再次申请;并开通了“执行110,24小时在线”,对外公布了执行线索举报电话;还在各庭成立了全天候保全组,专门抽调8名干警、配备4台车辆,在立案、民一、民二、执行设立了4个保全组办理保全案件。

        今年以来,泉山法院保全组共外出保全案件380件次,保全标的达3000余万元。“不仅是执行法官,所有工作人员都要树立‘时时处处为执行’的观念,把真正实现老百姓的权利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谈及打造全员能动执行机制的初衷时,徐州泉山法院院长孙光说。

        关口前移,立审阶段谋划执行

        今年6月的一天,泉山法院门前鞭炮声声,原告柳某向该院赠送了“替群众做主,为百姓维权”的锦旗。柳某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他的儿子在交通事故中被一辆出租车撞伤。为给儿子治病,柳某四处借债,但最终还是没能留住儿子的生命。

        两年来,柳某在几名被告之间奔波,却被推来推去,始终没拿到赔偿。按照全员能动执行工作机制的要求,主审法官在判决生效后马上启动全员能动执行程序,敦促被告之一的出租汽车公司在结案后将首批赔偿款30万元交给原告。

        柳某的案件体现了泉山法院全员能动执行“关口前移”的特点,即立案和审判阶段要为执行创造条件,提高调解自动履行率,尽量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该院要求法官既要“立案三问”,也要“审判三促”,即立案法官除了要询问前来咨询和要求立案的群众有没有执行线索、对方有没有履行能力,是否要求财产保全以外,在审判阶段案情基本清晰后也要催促权利方尽快采取财产保全,结案时还要督促被告方及时履行义务;履行期满时要对当事人进行电话回访,敦促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

        “关口前移”使许多案件在立案、审判阶段得到化解或主动履行,也为大量案件奠定了执行基础。今年1至7月,泉山法院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425件,同比上升27.46%,但执行案件收案数却只有617件,同比下降12.11%,在成功移送执行的365件案件中,有219件案件经审判和执行法官督促执行后自动履行,自动履行率高达60%。

        主动出击,服务大局强制执行

        “主动出击”是全员能动执行的显著特点,也是泉山法院创新社会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的特色。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主动出击”的效果更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袁某等72户村民的土地补偿款,30多年没得到兑现,村民们阻挡施工,围堵机关,致使市政建设项目被迫停工。泉山法院的法官主动登门向双方了解案情,不仅对原被告进行思想疏导,还多次与区政府、办事处就补偿款核算、拨付和发放进行协调和督促,使村民们在结案后10天内拿到全额补偿。

        这一系列举动,既圆满地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为市政建设赢得宝贵时间,还为被告方节省执行费近5万元,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评价。兑现大会上,原被告共同为泉山法院送来锦旗,称赞泉山法官是“人民好法官,百姓贴心人”。

        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风险告知、保全提示;审判阶段的法律释明、能动审理、判后答疑、督促履行;执行阶段的和解回访、执行110、司法救助等一系列便民举措,在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同时,方便了群众,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许。

        今年1-7月份,该院涉诉信访上访率仅为0.06%,较同期减少30.28%,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和表扬信80多件。“泉山模式”的全员能动执行机制不仅打赢了执行工作的主动仗,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全员能动执行最终目的是有效克服‘执行难’,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仅靠法院一家难以完全实现,我们下一步将注重借助外力拓展延伸,不断完善全员能动执行的联动机制。”院长孙光表示。(本报记者 任生心 赵 达 通讯员 李晓梅)

        专家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泉山法院构建的大救助机制所彰显的乃是社会主义的司法人道主义。他们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实到执行中,形成了能动执行的现代理念。审判与执行的协同是其第一个特点。从审执的机械合一到审执的形式分离,再到能动执行中提倡的审执的辩证合一,审判规律和执行规律在新的司法境界中不期而遇,达到了高度统一和契合。

        第二个特点是审判中兼顾执行,但不因执行而牺牲审判的公正;执行中呼应审判,又不因审判而牺牲执行的高效。审判和执行由此既保持了相对的独立,又有了首尾相贯的内在关联,其所产生出来的审判力和执行力都达到了最大化程度。

        法院内与法院外的协同是其第三个特点。执行较之审判有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审判是法院内的事情,而执行则既是法院内的事,又是法院外的事;执行是司法性和社会性高度统一的复合型工程,需要内外协同。泉山模式弘扬了执行联动机制的新思维,不仅在法院内做到了“全员”协同,而且善借外力,在法院外也做到了“全部门”协同,巧妙地将司法内因素和司法外因素配置起来,演奏出了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执行协奏曲,而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是这支协奏曲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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