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9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明确,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10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的,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将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20台以上计算机系统被植入病毒等的;提供病毒等破坏性程序10人次以上的;违法所得达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第3款规定的“后果严重”,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