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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23日 星期二

    诚信及其社会约束机制

    作者:张 静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23日 11版)
    书法原载于www.nipic.com

        误读诚信:个人道德还是利益约束?

        对诚信的需要,人人有体会。但对当今诚信为何减少,一般指责者多,深入研究分析者少,故而误解不少。比如,一种误解是错把效忠当成诚信。诚信与效忠的根本不同在于两点:第一,效忠指向个人,而诚信指向规则和原则。效忠关注的是忠诚施予的对象,诚信关注的是公共利益,即所有人的所需。因而完全可能发生这种情况:不忠,但却维护了诚信。第二,效忠指向纵向个人间关系,而诚信指向横向公共关系——无论是交易合约(经济人或者组织之间),信息披露(媒体和受众之间),司法事项(法律当事人之间),或者政治过程(候选人和投票者之间、有权者和无权者之间),诚信都不是指私人之间的忠诚,而是公共社会中个人和组织之间交往中的诚实有信。

        另一个误解,是用个人道德堕落解释诚信危机,进而主张通过道德重建来恢复诚信。这个论点不能说全错,但只会对少数人有用,原因是道德依赖个体内在的约束,但公共约束性弱;而诚信属于公共道德,公共道德的维持显然无法依赖“柔软”的自我约束。

        显然,提高诚信更切实的方法是建立利益的约束,利用人们普遍的趋利避害动机,让不守信的行为最终破坏其自身利益。用经济学的话说,就是提高不守信者的成本——破坏其未来利益获得。事情显而易见:如果提供假资料者继续担当要职,提供假成绩者继续获得学位,提供假新闻者继续把持媒体,签了合约者可以不履行又逃之夭夭,给出承诺者可以不兑现亦不受任何影响——不约束这些失信,就是伤害守信,如此怎么可能维护守信道德?是故,没有原则的制度比没有原则的个人危害更大,因为这样的制度可能“激励”更多的人不再坚守原则。

        因此在诚信问题上,把重心放在制度道德而非个人道德上更有效。用利益约束的制度体系建设,支持诚信者的利益,打击失信者的利益,远比在道德上颂扬或者指责他们更有效。原因在于,有道德的制度不仅可以打击失信者的利益,而且可以激励守信者的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好的利益约束机制比好的个人更可能承担起维持诚信的功能。

        社会关系约束

        人们不免会问,为何传统社会的诚信比今天好些?难道是制度比今天的更佳?

        我的回答是,传统社会中特殊的约束诚信的规则在发挥作用。比如村社或单位居住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人们密切来往,共同体内相互间的利益交织,形成相互联系的社会网络,它非常容易形成人际关系“抵押”约束和信用历史约束。

        人际关系抵押不同于物品的抵押,但功能相似:长期生活的亲属乡亲和长期工作面对的伙伴同事,都属于难以“退出”的关系,在这个圈子里,欺骗行为会伤害很多人的利益,直接导致他们的关系受损,人们当然要采取行动防范——或者惩罚、或者施以压力纠正它。因而这种社会关系网是一种监督机制,排斥品行不端的人。大家生活在一起,需要相互照应,每个人的长期利益都需要依赖这些关系获得。如果被社会关系网排斥,或者个人的坏声誉到处流传,不良信用历史会成为街头巷议的内容,这意味着破坏自己社会关系或社会支持系统和长远利益。如果欺骗者逃掉,切断了这些关系,共同体中的社会网络也无法分解,和行骗者有关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代受惩罚的目标,成为失信者的牺牲品。这就是“抵押”的效应,它不是物品抵押而是人员和关系抵押。在这种约束下,人们失信等于伤害自己和与自己有关的人,自然不会轻易这么做。

        可以例举山西票号的用人规则说明上述约束。山西票号高峰时期,分号遍布山西以外的省城甚至国外。但他们的用人十之八九出自山西本地,且有规定如下:在同一票号内,用乡不用亲,外差不准带家属,个人收入存入总号,家信通过总号中转,经严格审查历史或有担保后录用,一旦发现信用问题,体制全部分号排斥此人,永不录用和发生交易。这些规定显然意在失信防备,采用的正是社会(亲属)关系抵押或信息流动控制和收入抵押的约束。

        但是,社会网络的约束作用只能发生在高度互动、相对静止的环境下。这种约束在今天已经难以发挥作用,原因是社会成员的流动性高,他们不再永久居住在一个相对稳定或封闭或熟悉的共同体中。在开放和流动的环境下,信息控制更难进行,由于关系抵押品不在,对失信者实施惩罚也变得不容易。所以传统体制的约束力下降。

        组织约束

        组织约束机制是指单位性组织——可以是一个公司,一个企业,一个行政机构,或者一个NGO——把分散的个人组成一个整体,当个人在外活动时,他是作为组织成员而非个人行动的,介绍信和名片成为他的“组织担保”,人们虽不必熟悉他,但可以根据其组织的信用推测他的可信度,出现了问题可以找他的组织,通过组织对他实施惩罚,“间接”控制成员个人的失信。而他的组织,为了长期的名誉和利益,有动机控制其成员,因为这些成员的活动在外是“代表”组织的。一个重视信用的组织不会容忍他的成员毁坏组织声誉和利益取得个人好处,发现问题后,惩罚的方法通常有降薪扣奖,降低职位,失去晋职机会,乃至开除资格——不再让他代表本组织工作。

        这种约束机制在现代社会广泛使用。比如出租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关系,保姆和家政公司的关系,驾校和行车教练的关系,旅行社和导游的关系,银行和柜台人员的关系,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关系,等等。中国海尔公司在每一宗电器入户安装后的几天内,都会打来电话询问安装情况,了解安装人员是否正确收费,正确开具发票,正确解释电器用法和注意事项。这一机制约束,大大降低了海尔集团成员个人的失信概率。

        这么做能够有效的前提,实际上要求组织有动机控制其成员的信用,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些组织并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意义。比如路边及小区附近的停车管理人员,经常乱要停车费,欺骗车主,而他们的公司放手让他们这样做,源于管理上的懒惰——包干制。在资源垄断缺少竞争的情况下,信用更好的停车管理公司,无法经由信誉和服务优势取代他们,追求更高的信誉和服务就变得没有用。今天中国的很多信用问题,正是因为组织约束的缺乏。这说明,组织约束的效用不仅取决于组织本身的动机,还取决于组织所处的宏观环境——比如竞争、监管、投诉机制是否存在。

        信用记录约束

        信用记录,就是建立个人或者组织的信用经历信息库,作为可用的根据。它的运行需要三点:一个是记载真实,一个是权威性的公共管理和查阅系统,一个是对未来利益发挥作用。这其中任何一个环节缺失,信用记录就无法发挥作用。信用记录在很多国家广泛采用,事实证明它适于管理流动性大、变动程度高的社会。

        信用记录发挥作用的途径,是提供不良信用信息查阅。比如在一些国家实行的“社会安全号码”制度。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其号码下建立信用记录档案。当其有失信行为——比如银行欠款、未交货款逃离、未交租费电费、透支使用电话欠费等事实出现后,受害者将信息证据提供出来,失信者的号码下面就会记录上这一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就学、求职、转工、租房、受薪、银行立户或账目往来甚至租车时,只要在公共领域和他人打交道,都需要提供这一号码,以备对方查验。所有谨慎的交易和录用,都是在查阅信用记录后决定的。这样,理性的人就会约束自己,保持良好记录,否则影响未来的利益和发展,可被拒绝录取入学,雇佣任职,购买房产,租车——没有任何事情可能成功。

        事实证明,在公共的、陌生的、流动的社会管理方面,信用记录可以有效提升社会诚信水平,它不仅可以用于事后惩罚,还可在事前用于防范和监督,因而防止欺骗,促进社会安全。

        值得重视的是,社会关系约束、组织约束和信用记录约束这三种约束诚信的社会机制,都有发挥作用的条件,其效果在变迁社会中不断发生变化。社会关系约束适用于流动性较低的社会,离开了这个社会圈子的外部活动,其约束力就不存在,所以只适合在局部的小范围起作用。而组织约束要求一个人必须受雇工作单位,对于大量无工作的个体难以发挥作用,所以作用的范围有限。信用记录适用性较广,可以覆盖流动、失业或一段时间内不在组织或公司消失和再生频现等状态下的诚信约束。但信用记录对管理能力的要求很高——它需要权威尽职守则的机构管理,并能有效制约个人信息外漏或者信息商业化的行为,它还需要社会各领域及部门的配合和联动过程活跃,否则即使有了信用记录,也难以发挥证据提供和查阅作用。

        而所有这一切建设是否可以进行,归结为一点,都需要政府和社会清醒地认识到,广泛的诚信存在是利益约束的结果,而非仅仅是个人道德所为。如果我们想要一个更安全的、精神上更放松的、不用担心随时受骗的社会,更有效的办法不仅仅是道德呼吁,而是建立对失信者未来利益的约束机制,让他的未来利益作为现在行为的“抵押品”,从而利用人类理性的利益衡量和评估,来激励自我约束形成。只有让诚信行为有利于长远的自我利益,人们才会愿意自我约束。这一点正是考验制度设计的智慧所在。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社会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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