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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14日 星期日

    理论探索

    对立法价值概念的重新审视

    王立君 《 光明日报 》( 2011年08月14日   05 版)

        无论是西方传统的自然法学,还是西方现代的自然法学都对立法价值的研究倾注了极大的热情,而且都将道德作为立法价值的核心内容。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仅仅从道德单一的层面上界定立法价值的概念是不够的,而应在更广泛的社会领域中,选择对立法价值影响较大的其他社会行为规范,使立法价值的概念更科学、更合理。

        陈雪平所著《立法价值研究——以精益学理论为视阈》一书,对立法价值的概念进行了重新审视,将其界定为:立法价值是指在立法的活动中存在的立法主体(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与立法客体(法律调整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体现着全体社会成员对“良法善治”追求的愿望,并使这种愿望能够与不断变化、发展的立法客体具有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以满足其对道德准则、习惯要求、科学规则等行为规范实现的需要。

        此概念是以人类对“良法”追求的动机价值为逻辑的切入点;以主体——人的需要的目标价值为逻辑终点;以道德为统领、以习惯要求、科学规则等为补充作为衡量立法对人的需要的标准,以解决立法的正当性、实效性和客观性问题。为了进一步认识立法价值概念,作者还对这一概念的特征进行了归纳,认为立法价值是一种以人的需要为尺度的评价性概念、是一个由道德、习惯、科学等要素组成的系统性概念、是一个以道德的正当性、习惯的实效性和科学的客观性组成的功能性概念、是一个对“良法善治”的追求,以满足人的需要的适用性概念。可见,作者将习惯和科学也作为了立法价值的内容,提出了以道德为统领的立法价值系统。

        本书的另一个重要的特色就是运用了现代管理学中的精益学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立法价值精益方法论的概述,把立法价值视为立法的精益价值,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结果的立法活动本身视为立法的精益行为过程。提出道德、习惯和科学等要素在整个立法价值系统中的地位和功能及其各自量化具体体现,并对这些要素提出了精益性要求。这一理论的运用和方法的采纳能深刻地揭示立法价值的内在本质,科学地认识立法价值的概念,为立法价值的理论研究提供一种全新的研究视阈。

        《立法价值研究——以精益学理论为视阈》 陈雪平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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