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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04日 星期四

    假军车每年逃税费10亿元
    “两高”新规严惩假号牌犯罪

    《 光明日报 》( 2011年08月04日   15 版)

        本报讯(记者王逸吟、任生心 实习记者刘伟)从8月1日开始,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明确了上述定罪量刑标准。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当前,妨害武装部队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猖獗,手法不断翻新。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假军车进行逃税、逃避缴纳过路过桥费等违法犯罪活动。他透露,据有关部门统计,仅此一项每年就给国家造成约10亿元经济损失。

        针对妨害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犯罪行为较为突出的实际,《解释》规定,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或者军徽、军旗、军种符号、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还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或者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解释》同时明确了涉军用标志性物品犯罪共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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