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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04日 星期四

    情绪性表达必须远离司法殿堂

    邵栋豪 《 光明日报 》( 2011年08月04日   15 版)

        公众对被称为“赛家鑫案”的“李昌奎案”一浪高过一浪的关注,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面对死刑变死缓的裁决,汹涌的民意猛烈拍打着业已走过的司法程序;量刑太轻、手段太残忍等热词充斥着网络。这所有的一切,都对案件审理产生着强力冲击。

        社会转型期,民意以其特有载体——网络舆论——关注着司法。不管承认与否,它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其缘由就在于,刑事司法与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直接相关。当前,刑事案件民意发酵的领域主要有四类:强势群体犯罪、手段残忍型犯罪、“精英”犯罪以及横向量刑差别悬殊的犯罪。

        被害人及亲属泪流满面的悲凉、被告人残忍的手段及扬言“摆平”的狂妄、血淋淋的犯罪现场……这一切都会让胸怀正义的人们无比愤慨,但必须承认,这同时也为情绪性民意的形成和释放提供了素材。因为,这些场景大多通过媒体或被害人获得,场景素材的片段性、片面性和“煽动性”都决定了其客观性值得考究,其中信息获得的不对称和对被害人的同情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转型期,法治的推动使得民众的参与意识和主体意识大大增强,人们借助于各类媒介表达自己的观点、阐明自己的看法,在焦点案件中,会快速促成强大的舆论合力,关注并影响着司法。事实上,司法的运作本应是控辩双方对抗及其后的慎酌结果,情绪化民意至多代表了控方观点,势必具有感性色彩。将情绪化的意见与双方对抗的司法运作过程画等号,不仅不利于发现真相,更不能实现社会正义。司法过程中,当程序设计的宁静运行秩序不断被外力挑破,当情绪化的民意直接定位意欲的结果,所有的程序都将成为过场,依靠法治所建立的权利保障防线也将被撕破。

        事实上,司法运作具有自己独特的规律,它是控辩对抗而非一方主导以发现真相的过程。“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是这一过程的精髓,对任何一方的偏听都将成为发现真相的枷锁、实现正义的桎梏。而法庭审判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原则正是这一独特运行规律的最佳注脚,它不仅要求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还要求在控辩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双方的意见,更要求以当面辩驳对质的方式进行,目的只有一个:以有利于人权保障的特定程序还原真相,实现社会正义。忽略司法运作的独特规律,本身就不是科学的态度;而通过情绪化的民意影响司法,以决定权利的予夺、生命的去留,更不是可取的做法。当民意审判的大势成型,任何极端民意的情绪化持有者都将成为预设结果的执法判官,而司法机关的任何辩白都只能成为越描越“黑”的“强词夺理”,持续发酵的谩骂和攻击也会最终形成阻碍发现真相的高门大槛。如果当此种态势长期发展而成“定制”,任何敏感案件的处理,民意都将成为击败司法的“杀手锏”。但事实上,司法过程根本就不是少数与多数之间的利益博弈,更不是情绪化民意击败法庭审判的竞技场,而是具有独特运作规律和价值的程序设计,是保障发现真相的过滤器,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制动阀。以汹涌的民意冲垮司法过程中权利保障的大堤,司法运作的科学性将荡然无存。

        民意关注司法无可厚非,但却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这要求民意不能为司法的运作预设结果,而只能为其运行提供助力和支持,从而促进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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