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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03日 星期三

    儒家传统与公共交往伦理的培育

    作者:廖申白 《光明日报》( 2011年08月03日 14版)
    资料图片

        中国人的社会交往生活在最近40年间正在经历一种重要转变,公共交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正在成为人类生活的重要领域。与此同时,儒学传统在历经近一个世纪的低迷曲折之后,正在重新恢复成影响中国人心灵的文化力量。重塑儒学的思想品质,重振儒学传统的教化力量,并以适合中国文化心理的气质风格,培育人们的公共交往理性健全发展,培育中国人在公共交往生活领域中的健康生活规范,是一个极其重要并具有历史迫切性的目标。

        儒学是一个博大精深的传统。儒家伦理是儒学这个博大传统的一部分,具有非常丰富的内容。儒家伦理是中国人日常生活与交往方面的生活规范及观念,作为日用生活规范的观念,儒家伦理既受到制度儒学的强烈影响,又经过心性儒学所阐释的儒学基本义理的经久塑造。它既具有日常意识的层面,也具有日常教化的层面。儒家伦理的日常教化,不仅以学校教育与书院践行的方式,更重要的是通过日常家庭生活、家族生活、村社邻里生活、朋友交往生活而耳濡目染地实现。

        儒家伦理影响中国人的心灵主要是在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方面。中国人重视私人生活和私人交往生活,中国人也在传统上基于私人生活来领悟我们作为可以实践地培养的良善人格,来领悟我们作为好人过一种良善生活的丰富涵义。

        重视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既是中国文化的特点,也是它的优点。由于尚未丢掉这个优点,儒家伦理具有西方人所说的目的论性质,即它是关于哪些事物具有最终的价值,对它们的追求意味着人生的充实与完善,适合作为人生的意义或目的。关于这些,儒家伦理包含独特的、涵义深厚的理解与体悟。也由于这一点,在私人交往生活方面,儒家伦理又显现出德性论或所谓责任论的特点。儒家伦理以“孝悌”“谨信”“忠恕”为交往生活的重要德性。它也通过使每个人明确他所处的各种人伦关系和由于这些关系而负有的各种特殊责任,而唤起他们自身践履这些责任的行动。

        在与“众人”的公共交往方面,儒学传统也具有“泛爱众”和“公天下”的基本义理精神,也有强调“推己及人及物”和重视实践与教化的伦理传统。但是在大众实践的水平上,儒家伦理没有直接发展出能够影响大众日常公共生活与交往行为的生活规范。因为,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一方面同私人生活相区别,一方面也同私人交往有别(尽管交叠),而中国人的公共生活与公共交往在以往时代一直发展不够。在日常私人生活与私人交往生活方面,区别地对待我们所处的种种生活关系是自然而然的。而在日常的公共生活与公共交往行为方面,人们只有把每一个陌生的公民都当作具有与自己同样政治法律地位的人来对待,才能培育起健康的、在大众实践层面上有效的生活规范来。

        一个人如果具有良好的儒家伦理修养,并且比较充分地理解了儒学的根本义理在于使人成为一个好人并以此来过一种良善生活,当然不会在理解公共交往伦理和公共交往理性方面发生困难。因为,一个这样的人即使经济社会地位优越,也不会去炫耀这种优越而蔑视其他公民。相反,他会充分认识到他的此种优越地位是受惠于社会,并且会谦逊地对待他身边的陌生人,自然地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而且,他还会主动地实践,努力使在经济社会地位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的状况得到改善,使社会的状况得到改善。

        但是,一个人如果没有在日常践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和领悟儒学的基本义理精神,尤其是,如果他在私人交往生活方面有时做得好,又常常由于不良习惯或不能持之以恒地践行而做得不好,就可能常常在怎样恰当地对待其他陌生的公民这件事上做不好。因为,儒家伦理在私人生活方面还在内心对他有所约束,在公共交往生活方面则不对他构成清清楚楚的约束。所以,如果在公共交往生活中我们今天需要一种普遍的、对多数人都有效的生活规范,我们似乎不能直接地从儒家伦理中来引申它们。

        我们需要基于儒学的基本义理与儒家伦理的实践教化精神,吸纳地发展一种每个人都作为在政治与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社会成员来过公共交往生活的伦理观点与精神,并由此培育健全公共交往伦理这种生活规范。把每个人都当作在政治法律意义上平等的社会成员来对待是一个“中间性”的观点,但是,使它成为人们的共识对于培育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的实践是一个不可或缺的思想与观念条件。在大众实践上,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需要这样一个“中间性”的原则或原理。

        今天的政治、法律生活与制度需要把这个原理作为公共交往生活的直接原理。从政治与法律的观点来看,这个原理不是一种基于目的的、德性的或责任的原理,而是一种基于权利观点的原理:一种基于对一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的确认并保障这种权利不被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法律原理。其次,政治的和法律的生活还需要一个进一步的或许可以从上述原理引申出来的原理:稳定地维持公共交往生活的公平的原理。公共政治法律生活原本基础脆弱,它只有在这个基本的有利条件下才可能以有秩序的方式得到维系。在这种意义上,这两个原理甚至比经济发展原理更为重要。

        在大众实践层面,只有基于对这个“中间性”原理的普遍理解,才可能实际地形成健康的公共交往伦理。因为,健康的公共交往伦理不外是人们在公共生活或公共交往中可以相互提出的那些有效性要求。公共交往伦理是人们通过公共交往生活培育的对他人的适当尊重态度和恰当相处方式等生活规范,和出于这种态度和方式的交往行为习惯。

        但是,这个原理并非与儒学的义理不相容,以它作直接观念根据的公共交往伦理也并非同儒家伦理根本冲突或不相容。今天的中国亟需接通儒学的根本义理精神与儒家伦理的联系,并逐步使儒家伦理重获影响中国人精神与教养实践的生命力,同时使它吸纳健全的公共交往生活所必需的公共交往伦理,成为对它自身的必要补充,并与后者一道形成一种和谐健康的公共生活传统,共同生长为一种新的伦理文化传统。对于儒学这一有持久生命活力的思想与教化传统,我们有理由期待这样一种发展。

        在大众实践层面,公共交往伦理在原理或思想上可以是儒家伦理在大众实践层面的一个必要补充或扩展形式。儒家伦理“推己及人及物”的实践教养精神需要有一个着落点,尊重地对待每一个陌生的公民就是这样一个着落点。尊重是一种一般的、不那么强烈的感情。这种态度任何文化传统下的公共交往生活都需要。

        对于儒家伦理与公共交往伦理两者的关系其实并不需要做学究式的讨论,这种讨论可能充满争议。这两者其实是相容的,是一个整体,并且它们都融汇于儒学伦理学的实践思想体系之中了。(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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