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到新的历史阶段,特别是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国际化深入发展,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问题、矛盾冲突呈现出新的特点。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形成科学的利益协调机制,有效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对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建立健全畅通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的基础。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其他的利益协调机制也就无从谈起。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沟通失灵,容易积累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群体利益呈现出多样性,不同利益群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公共政策的制定需要整合协调不同群体或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在客观上要求建立和形成各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以利于各社会群体特别是困难群体的意愿、意见、建议通过相应诉求表达渠道得到反映,进而达到整合协调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为此,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广开言路,倾听群众呼声。制度具有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要通过社会管理制度创新,为广大人民群众搭建起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如领导干部接待群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信访制度以及信息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都是公众利益诉求表达的基本制度,应在实践中尽快完善,在公众利益诉求表达上发挥积极的作用。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利益诉求表达和权益维护方面的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机制。确立公平正义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根本要求。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把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目前,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严重阻碍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收入差距过大问题,首先要突出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鉴于目前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偏低的现状,政府应加强督导,强化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公平分配,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防止资本利润对劳动收益的过度侵蚀,真正做到劳动收入与劳动贡献相匹配。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制度。在信息不对称、投资拉动依然是经济增长重要动力的背景下,资本依然处于强势支配地位,力量分散的劳动者则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在分配关系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资本侵蚀劳动者利益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完善相关法律,把工资集体协商由选择性规定变为强制性规定。再次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性收入和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不应低于企业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要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同步增长,分享企业发展成果。
第三,建立健全利益统筹与调节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资源禀赋及自然环境等差异,加之市场这一“无形之手”的作用,出现贫富差距难以避免。这就需要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加强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城市与农村、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个人集体国家等之间的利益关系,尽可能达到利益相对均衡,促进共同富裕。首先,要统筹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在税收、金融、财政等政策上更多地向落后地区和农村倾斜,支持和帮助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的发展,并形成发达地区帮助带动落后地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最重要的是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落后地区特别是农村的发展。政府还要通过加大公共教育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充分就业政策、反贫困政策等创新力度,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其次,切实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力度。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收政策,抑制高收入人群收入的过度膨胀,缩小贫富差距。再次,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减震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意义重大。要通过制度创新,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要致力于逐步扩大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制定规划,分步实施,把尚未纳入社保体系的农民工和农民逐步纳入社保体系。最后,要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积极培育慈善组织,着力建设慈善队伍,开发多种慈善救助项目,充分发挥慈善组织在救助困难群体方面的作用。
第四,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征地、拆迁、建设性移民等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个人或利益群体利益受损,有必要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实践表明,近年因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而引发的利益矛盾呈急剧上升之势,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由此而引发。因此,利益补偿问题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利益补偿机制应注重以下几点:首先,利益补偿必须做到公平合理、足额到位。对当事人利益受损情况须作出准确的评估,根据受损情况给予当事人公平合理足额到位的补偿,基层政府和村集体不得截留补偿款。其次,公益性项目和商业性项目要区别对待,不能相互混淆。再次,国家应适时对相关补偿标准作出调整,不合理的要使之合理化,过时的要重新修订。特别是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补偿标准要相应提高。最后,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特别是要维护好受损群众的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寻求补偿方与受损方的利益平衡点。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受损群众的合理利益诉求。利益补偿合理与否要以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受损群众是否满意为衡量标准。
第五,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利益矛盾调处机制。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特别是利益矛盾凸显期,各方面的矛盾积累较多,应建立健全利益矛盾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化解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利益观。通过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文化素质,帮助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取向,自觉规范自己的利益动机,合理选择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诉求,科学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矛盾。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与冲突预警体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和政府与群众的沟通,及时收集掌握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社会利益矛盾的苗头和发展动向;正确分析和掌握社会利益矛盾的动态趋势,尽可能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再次,要高度重视并采用多种方式、多种手段化解已经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构建利益各方协商对话的平台,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理性地解决利益矛盾;坚持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根据矛盾实际,采用适宜的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直接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利益诉求和化解利益矛盾方面的作用。对因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解决处理,绝不能贻误时机,激化矛盾。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只有采取科学有效的方式,慎重、妥善处置,才能稳定群众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执笔:焦国栋 付钦太 谷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