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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

    是否使用在先,决定商标归属

    作为第三方行为,媒体报道不是主动进行产品广告宣传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商标是否实际使用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28日   15 版)

        【案情回放】

        今年2月,英国路华公司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其维持吉利集团“陆虎”商标权的裁决。日前,北京一中院一审对路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成功注册“陆虎”商标10年后,吉利被判败诉。此案旋即成为人们热议的焦点。

        事情还要从12年前说起。1999年,吉利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经过艺术设计的中文“陆虎”商标,并于2001年3月7日获得授权。其核定使用商品为“摩托车、陆地车辆发动机、小汽车、汽车车身、运货车”等。随后,吉利在其一系列的商业和产品推广活动中使用此商标。

        2003年,英国路华在中国设立代表处,随后为其旗下“LAND R- OVER”越野车申请注册了“路虎”商标。2004年4月16日,路华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对吉利持有的“陆虎”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声称:此前有41家媒体在报道和评论中将“LAND ROVER”越野车称为“陆虎”,说明路华在中国先使用了中文“陆虎”商标,并产生了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吉利注册的“陆虎”商标,属恶意抢注,因此,请求依据中国商标法撤销吉利“陆虎”商标的注册。商评委经过六年审查,最终认定:路华提供的关于陆虎汽车进入中国市场的相关报道等均非路华所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路华主动在中国市场宣传、使用“陆虎”商标,并达到一定的影响力,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于2010年7月19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英国路华不服商评委裁定,一纸诉状将商评委告到法院,结果在一审判决中获胜。目前吉利已经提起上诉。

        【点评】

        王立新(浙江省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高级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争议商标“陆虎”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否使用在先,并有一定影响,是这起中外商标争议案中决定商标最终归属的重要依据。

        相关材料显示,英国路华于2003年才在中国设立代表处,“LAND ROVER”汽车才开始进入中国。在吉利申请并注册“陆虎”商标之时,路华并没有在其任何商业活动中使用“陆虎”商标。英文“LAND ROVER”在媒体报道中有很多不同的中文译法,比如兰德陆虎、越野陆虎、罗孚等等,“陆虎”与“LAND ROVER”并没有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更没有形成所谓的一定影响。而且,这些媒体报道均为第三方行为,路华未能提交广告合同、发票等予以证明是其主观意志的商业行为。

        同时,根据公开证据显示,吉利于1999年注册“陆虎”商标,并于2001年获得商标权,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在商标核准前的公告异议期内,并无任何包括路华在内的第三方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因此,从法律角度看,路华根本不能证明其在商业活动中主动使用了“陆虎”商标,其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案中并无事实支持。

        此案的基本事实和争议焦点与几年前的“伟哥”商标案非常相似。原告同样以媒体宣传为证,说明“伟哥”这一药品早已被中国公众认可,即是英文商标“Viagra”的药品。法院审理后认为,媒体报道不能证明原告进行了广告宣传,也不能证明其对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均支持了北京一中院的这一观点。几年前的那起“伟哥”商标案,具有一定的案例指导意义。

        如今广为公众关注的这桩吉利“陆虎”商标案,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但一审判决结果反映的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国际品牌进入中国,此案将对跨国商标争议以及民族商标的保护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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