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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8日 星期四

    创新行业协会责任担保机制

    让行业协会成为诚信防火墙

    姚 旭 《 光明日报 》( 2011年07月28日   02 版)

        这种制度设计会使会员意识到:如果其他会员违规失信,行业协会就很可能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自己就需要再出钱对“责任基金”予以补足。会员在实质上为彼此的信用承担了一种担保责任,会员彼此间的利益、会员与行业协会的利益得以统一。

        近年来,我国产品责任事件频发,三聚氰胺奶粉、惠普笔记本“返修门”、美的“紫砂门”、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等众多事件连续发生,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各行业的潜规则不断浮出水面,在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同时也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温家宝总理曾针对食品安全事件指出:“这些恶性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因此,当前急需强化行业诚信机制,提升消费信心,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伦理与道德体系。笔者认为,在限制行业失信行为方面,行业协会的作用亟待发挥。

        行业性失信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部分企业对高额利润的疯狂追求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底线。一些知名大企业也背离诚信,步入单纯追求短期效益、忽视甚至有意降低产品质量的歧途。二是行业内潜规则力量太强,部分企业受其挟制。由于违规企业低质低价的失信行为降低了行业价格和利润水平,使众多有良知的企业为维持生存而被迫屈服于潜规则。三是监管不力。目前不仅存在立法落后、能力不足、权限不清等问题,更由于监管者无法及时了解行业内的最新工艺和制假手段,难以实现对行业失信的早期预防和根治。

        事实上,行业失信的一个关键性成因是企业与监管者、消费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此,必须构建改善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新机制,让其与政府监管相配合,实现更有效的综合治理。

        现有行业协会的责任模式无法规制行业失信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商事主体为实现共同利益而自愿接受行规约束,自发设立的互益性组织,其天然具有会员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职能。同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平台,拥有众多业内专业人才,具有掌握行业信息的天然优势,应当将其作为限制行业失信行为的一个重要关卡。

        然而,行业协会在传统的责任承担模式下,无法承担起上述职能:无论协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其财产(全体会员缴纳的会费、服务收费等)都不会分配给会员。协会被注销对会员也没有影响,大可“换汤不换药”地再设立一个新协会。也就是说,由于协会本身是虚拟主体,没有自己的意志,法律又无法将责任直接加诸于会员,协会内部即使了解到业内的违规行为,也不具有动力将其披露。当绝大多数会员共同默守潜规则时,协会的自律、监督职能更是无从谈起。

        解决这一困境的关键点有二:第一,须将会员与协会利益统一起来,让会员深刻认识到,协会利益受损会直接对其造成损害。第二,要将协会及其会员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统一起来,使会员认识到,实现行业健康发展才是符合协会及其会员长远利益和实质利益的。为避免协会及其会员仅追求个体、团体的短期利益而损害社会公益,如默认潜规则,必须在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协会之间设立博弈机制,让每一个会员都有动力检举行业内违规失信行为,辅助协会承载起会员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一种新的行业协会责任模式:产品责任基金与担保机制

        由上所述,应为行业协会建立一种新的责任模式:要求在各行业协会的财产下设立一个产品责任基金,该基金来源为会员按照各自所占行业市场份额缴纳的产品责任保证金。如果因会员企业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需要行业协会承担产品责任时,赔偿金优先从该责任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再从行业协会的其他财产中支付。

        具体制度设计主要内容为:

        第一,细化行业协会承担产品责任的具体情形,包括:明知或应当知道会员从事制假、售假等违规行为而不作为;行业协会向社会公众公开而明确地对会员产品的品质作出承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行业协会已设定行业标准,却未尽监督义务,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情况。

        第二,基金为协会所有,但不与协会其他财产混同。在协会承担产品责任时,先以基金财产予以赔偿。协会承担产品责任后,可以向失信会员追偿。若无法追偿使基金数额减少时,须由其他会员按市场份额予以补足。

        这种制度设计会使会员意识到:如果其他会员违规失信,行业协会就很可能需要承担产品责任,自己就需要再出钱对“责任基金”予以补足。揭露失信行为越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能就越小。会员在实质上为彼此的信用承担了一种担保责任,会员彼此间的利益、会员与行业协会的利益得以统一。

        设立产品责任基金的优势

        这种新型产品责任基金的优势主要在于:一是有利于行业协会这一行业有效信息积聚平台切实发挥作用,真正实现行业内外信息的有效互动。二是有利于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协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实现会员、行业利益与社会公益相统一。三是有利于杜绝潜规则,规范行业失信,保护消费者权益。四是既实现了行业内的自我监督,又避免了在会员间形成简单的“连坐”,以行业协会为中介和纽带,将会员的利益连结在一起。

        综上,应考虑建立行业协会责任担保机制,通过制度将个体纳入社会组织,通过社会组织将成员的利益与责任有机结合,使这些组织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责任共同体,融规范于利益中,构筑坚实的行业诚信防火墙。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一个人严守诺言,比守卫他的财产更重要。

        ——(法)莫里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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