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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6日 星期二

    法治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6日 11版)

        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性的认识及观念。中国社会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居民的法律权威意识和法律合理性意识都呈现出增强的趋势,同时也表现为规范主义法律意识与工具主义法律意识并存的多元化特征。经验研究表明,法治意识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并不产生明显的作用,但对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机制有一定影响。人们越是把法律当作工具,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就越大。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结构扁平化特征及两极化趋势与法律至上、法律万能的宣传有一定关系。因此,研究它对化解基层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仍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杨敏 陆益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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