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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6日 星期二

    “瘦肉精”背后的利益链

    ——河南“瘦肉精”案庭审直击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7月26日 04版)
    7月25日,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前排从右至左)5名被告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庭审。新华社记者 朱祥摄

        7月25日,河南第一批两起“瘦肉精”案件分别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沁阳市人民法院同时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襄等5人提起诉讼,以“玩忽职守罪”对王二团等3人提起公诉。

        7月25日一大早,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法院门口就聚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媒体。

        上午8点2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戒备森严,近10名武警持枪站岗。由于法院发放的旁听证数量有限,因此大量记者均等候在外围,其中大部分来自河南当地媒体。

        8点30分,法官宣布开庭,身着囚服,戴着手铐、脚镣的被告人刘襄、奚中杰、肖兵、陈玉伟、刘鸿林被法警带入法庭。

        在河南沁阳市人民法院,一场关于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等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也在同时进行。

        至此,备受各界瞩目的“瘦肉精”案件第一批被提起公诉的8名被告人全部都将在今天接受审判。

        “健美猪”真相曝光

        由公诉机关提供的资料显示,刘襄是“瘦肉精”生产者,奚中杰主要负责“瘦肉精”的对外销售,肖兵和陈玉伟则负责下线销售,将“瘦肉精”贩卖给安徽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而刘襄妻子刘鸿林则负责“瘦肉精”生产原料的采购等。

        3月15日,央视新闻频道根据记者的调查播出了《“健美猪”真相》,以此曝出了国内最大的“瘦肉精”非法添加事件。

        而河南双汇集团济源分公司“瘦肉精”案件产品的源头,正是刘襄所负责的湖北南漳九集镇的襄九精细化工厂,他在一间百余平方米的车间制贩“瘦肉精”长达数年。

        刘襄和奚中杰曾就职于湖北某国营药厂,两人因工作原故发现,“瘦肉精”交易市场的空间巨大,于是便合作研发“瘦肉精”,销售区域包括安徽、山东、河南等,获利200余万元。

        紧接着,下线的肖兵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从奚中杰处购入“瘦肉精”原粉,之后以每公斤3000元至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安徽、洛阳等地的生猪养殖户,总获利超60万元。

        根据法院统计显示,5名被告共生产销售了2700公斤的“瘦肉精”原粉。而“瘦肉精”被饲喂给生猪前,需要经过勾兑、稀释的严格配比,最终每头生猪身上所含“瘦肉精”不足1克。

        “瘦肉精”害人害己

        在上午的庭审现场,刘襄、奚中杰等五名被告均表示,知道往动物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是违法行为,也明白会对人体有危害,但是具体危害程度却不是很清楚。

        负责销售的陈玉伟说,贩卖“瘦肉精”是“因为客户有要求”;合伙人肖兵更是语出惊人,称“这些注射了‘瘦肉精’的猪肉,我也经常吃”;而“瘦肉精”生产者刘襄的妻子刘鸿林也说,“我从不知道‘瘦肉精’有这么大危害,因为家中一直是吃这类猪肉的。”

        事实上,据庭审现场提供的证据显示,刘襄曾在笔录中称,自己曾出现过心慌、拿筷子手抖等现象,推测与长期接触“瘦肉精”有关。

        刘鸿林也在随后的供述中说,去年3月份,她发现丈夫刘襄手指会持续性发抖,而上网查询资料后,怀疑这是刘襄经常接触“瘦肉精”而出现的中毒迹象,但是,“已经开始生产了,想停也停不下来,只好继续生产了。”也就是说,虽然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但在“瘦肉精”带来的丰厚利润面前,两人已停不下来了。

        五被告被判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庭审现场,法庭上五名被告对于自己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对于检方指控的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没有异议,被告人均认罪并多次表示忏悔。而法庭辩论的焦点是,五名被告该不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被告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称,使用“瘦肉精”的猪要在出栏前停药一段时间,是要等药性降低,为避免被检验人员检测到,也是为了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对此,公诉人认为,不论养殖户按照什么比例将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用在生猪养殖,喂药与出栏间隔的时间有多长,这些生猪流向市场后对人体健康都是有害的,往动物饲料里添加“瘦肉精”本身就是违法的。

        除此以外,被告人对起诉书中一些具体罪状也提出了异议,包括涉案金额、是否属共同犯罪等。

        在做最后陈述的时候,刘鸿林再次当庭落泪:“我和刘襄绝对不是故意生产‘瘦肉精’伤害大家,刘襄心肠很软,在路上看到流浪狗都会过两条街买点食物喂狗。请大家原谅。” 

        最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襄等五名犯罪嫌疑人为攫取暴利,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其“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奚中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陈玉伟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刘鸿林因有重大立功表现,且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陈玉伟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其他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本报记者 刘先琴 通讯员 胡芷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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