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地、州、盟)党政正职管理的若干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的印发和实施,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关于重要岗位重点管理要求,加强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市(地、州、盟)党政正职队伍,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定》指出,市(包括地、州、盟,以下统称市)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市党政正职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骨干力量,在推进改革发展稳定中担负重要责任、发挥关键作用,必须加强重点管理。《规定》着重从选好配强市党政正职、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强化教育培训、健全和改进考核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等5个方面,提出了加强市党政正职管理的19条具体措施。
《规定》明确要求,在选配市党政正职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按照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理想信念,具有领导科学发展能力、能够驾驭全局、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的要求,开阔视野,拓宽渠道,好中择优;注重选拔实际工作经验丰富的干部,优先选拔具有地方基层、企事业单位领导工作经历的干部;注意市党政正职之间的优势互补,形成市党政正职队伍合理结构;注重推进交流任职,统筹组织东中西部地区市党政正职跨省交流,有计划地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优秀中青年干部与市党政正职双向交流。
《规定》提出,要按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健全市党政正职选拔任用机制。要完善人选提名,新任市委书记人选一般要在省内一定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提拔任职的还需到其所在地方或单位进行民主推荐。要加强考察工作,对新任市委书记人选一般要进行组织考察和民意调查,探索市党政正职人选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中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坚持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制度。要落实全委会表决制度,实行任免备案和特殊情形事先报告制度。
《规定》强调,要强化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市党政正职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要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强化对市党政正职的理论武装,突出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教育。要提高教育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专题培训。要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方式,定期组织市党政正职开展务虚研讨,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域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建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实施的新任市党政正职任职培训制度。
《规定》指出,要健全和改进考核机制,积极引导市党政正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加强对市党政正职德的考核,把德的考评结果作为使用市党政正职的首要依据。要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领导科学发展的工作实绩,重点考核领导科学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驾驭复杂局面、执行民主集中制、抓班子带队伍、坚持原则、履行廉政职责等情况。要注重了解群众公认度,把群众的评价作为考核评价市党政正职的重要标准之一。要支持和鼓励市党政正职踏实干事,为他们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规定》明确提出,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市党政正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要加强对贯彻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把市党政正职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作为干部考察考核、巡视监督、指导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民主集中制执行得不好的,不能担任市党政正职。要严格对市党政正职选人用人行为的监督,落实和完善巡视、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等监督制度,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
《规定》要求,省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市党政正职选拔配备和日常管理监督的职责,实行市党政正职重点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要加强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市党政正职重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