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绿洲’让我们感到了温暖,这里是我们净化心灵的‘圣地’。相信再过几年,当我们所栽种的果树挂满果实的时候,我们也一样会硕果累累。谢谢你们,法官妈妈。”不久前,一封情真意切的“家书”寄到了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法院少年法庭,笔迹还有些稚嫩。
写这封信的,是一位因盗窃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信中提到的“心灵绿洲”,是几年前沾益县法院与当地林业部门和关工委共同建设的劳动教育基地,每年不定期组织未成年缓刑人员去义务植树。
1984年,我国创建了专门的少年法庭。多年来,向未成年人提供特殊司法保护、尽力挽救失足少年,一直是全国近20万名法官心中的牵挂。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年和2010年,被判有罪的未成年人总数连续两年大幅下降,其中2010年判处68193人,同比下降12.1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牵涉亿万家庭,事关社会和谐,事关社会发展,事关治安稳定。”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说,“未成年人事业,我们无论怎样强调,无论怎样努力,都不为过。”
轻罪消灭:
“无痕”回归社会
档案中的犯罪记录,将会对未成年人的一生产生怎样的影响?能不能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让未成年人罪犯看到了希望——这个修正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
这一规定在刑法上的确立,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也蕴含着各级法院的努力。
多年来,全国许多少年法庭都试行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这一举措,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并直接推动了刑法的完善。
在青岛,青岛中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施行以来,全市法院对32名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据考查,这32人中有15人已经就业,另有7人进入大学学习。
“封存或消灭犯罪记录不是目的,通过矫正与帮教,促进其顺利回归才是根本。”青岛中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轻罪记录封存期间,要充分发挥跟踪帮教的有利条件,切实实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国玲看来,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导致未成年人罪犯在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面临许多歧视和困难,甚至会阻断他们回归社会的道路。“而实行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触角延伸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为我们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
社会调查:
寻找“感化点”
“被告人彭畅(化名)现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对其管教较严格,但因忙于工作对其关心不足;被告人平时喜欢上网和与朋友在外聚餐,抢得财物多被用于上网、吃喝;现被告人母亲提出送被告人进行职业培训等管教措施,社区矫正组织认为适宜置于社区进行帮教……”今年5月的一天,高中生彭畅涉嫌抢劫一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环节,是法官当庭宣读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前,可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法庭。目前,许多法院都实行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实际上是其人身危险性的反映,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成都中院少年法庭庭长史志君说:“同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等,也是决定刑罚方法的依据之一。”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汪贻飞非常肯定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作用。他认为,“寓教于审”是少年司法的一大特色。只有通过社会调查,详细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背景等信息之后,才可能归纳出“感化点”,从而真正教育和感化被告人。
综合审判:
提供全方位保护
“感谢法官不辞辛苦为孩子联系了救助基金。”拿到救助基金,孙超(化名)激动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少年法庭的法官说。
几年前,孙超的儿子明明(化名)在幼儿园组织的一次活动中摔伤。孙超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幼儿园并不认可,双方多次对簿公堂。诉讼中,承办法官认识到,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让幼儿园承担全部赔偿是没有依据的,可孙超一家为了孩子的医疗费已经负债累累,怎么办?
看着天真可爱而又饱受病痛折磨的明明,法官们决定寻求社会力量救助。经多方协调,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对明明进行了救助。后来,在法官的解释和感召下,幼儿园方面纠正了对法律问题的错误理解,主动履行了应尽的赔偿义务。
这起案件,只是北京一中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后受理的多起案件中的一例。2006年8月,根据最高法院的要求,17家中级法院开始试点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统一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为他们提供专业化、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常务副主编姚建龙认为,由少年法庭集中审理涉及青少年权益的案件,不仅可以切实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有利于儿童的裁决和处理,“还能够以少年法庭为中心整合社会资源,使儿童权益保护得到专业性社会力量的支撑。”
本报记者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