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29日 星期三

    人民司法从中国革命历史中走来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29日   09 版)
    苏维埃政权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一系列法律法令,为人民司法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会)印章
    ①1932年3月2日《红色中华》上刊登的临时最高法庭判决书。
    ②坐落于瑞金沙洲坝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
    ③1933年4月至1934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沙洲坝旧址杨氏宗厅。由于年久失修,现已坍塌。杨氏宗厅正门——“人民检察第一门”被人民检察博物馆收藏。均为资料图片

        治国安民法为上

        治国安民法为上,是苏区红色政权之所以能够存在的经验之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审判机构,是在土地革命战争的硝烟中,伴随着新生的红色政权产生的。当时,苏维埃共和国刚刚诞生,但建立人民司法审判机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安民的原则,对于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维护根据地社会治安、促进生产发展和保证革命战事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1931年12月1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报的暂行程序》,规定各地在未设立法院之前,须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建立临时司法机构。

        1932年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临时最高法庭,统一领导苏维埃的审判工作。尔后,苏区各省、县、区先后建立了裁判部,取代了原来肃反委员会的工作。如江西省、福建省、闽赣省、闽浙赣省等苏区地域,均普遍设立了裁判部。 

        1932年春夏之交,中央执行委员会又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确定军事审判机关分为初级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并规定了相应的审判程序。当时的直属县瑞金,按照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规定,县裁判部设有部长、副部长各一人,裁判员4人,巡视员3人,检察员2人,秘书、文书各1人。

        临时最高法庭是苏维埃最高法庭成立前苏区最高的审判机关,代行最高法院职权。临时最高法设正、副主席,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委任。分别设检察长、检察员若干人。临时最高法庭组成以主席为首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法庭范围内一切重大问题和案件,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分别审理不同性质的案件。1932年2月至1934年2月3日,何叔衡同志一直是临时最高法庭的主席。按当时的职能划分,临时最高法庭的职能有:一、代行最高法院的职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负责并对其报告工作;二、对国家的一般法律作决定和解释;三、审查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及决议,并指导这些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四、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的高级机关职员在任职期间的犯法案件;五、审判不服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判决和上诉的案件,或同级检察员提起抗诉的案件;六、它是最高审判机关,经其判决的案件为终审判决,被告不能再上诉。

        1934年2月,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成立最高法院,为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最高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2人,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任命。以院长为主席组成最高法院委员会,为最高法院的领导机构。同时,在最高法院内设正、副检察长各一人,检察员若干人。任命董必武同志为第二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 

        1934年3月25日,最高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了原中央执行委员、于都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璧贪污渎职一案;原中央执行委员、工农剧社长洪水贪污案。《红色中华》专门报道了这两次以最高法院名义审判的刑事大案。 

        中华苏维埃临时最高法庭是当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部门,这里所说的案件仅仅是中华苏维埃法制建设缩影,记述的也仅仅是苏维埃政权法律建设的几个侧面。措施得力、执法严格、务实高效的作风,给年轻的苏维埃政权创造了政通人和、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树立了苏维埃法制机关的崇高地位,为后来的根据地政权和法制建设,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和人民司法制度,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摘自《伟大的预演》)

        链接

        最高法院旧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旧址坐落于江西瑞金沙洲坝村,原为该村杨氏宗祠,始建于清同治年间,系土木结构。1932年2月组建临时最高法庭时,组织民工修建了大门前面围墙和南、北门,后山哨楼和岗亭等,修建了水井和一个防空洞。法院与北侧的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遥遥相望。何叔衡的办公室兼卧室就设在祠屋下厅一间简陋的小房间里。1934年2月,成立最高法院后,董必武也在杨氏宗祠设立了办公室兼卧室,接替何叔衡工作。

        全国解放后,1955年春,瑞金县人民政府公布沙洲坝杨氏宗祠原最高法院旧址为首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了保护标志。1991年冬,最高人民法院拨款对其进行了维修。1998年4月,旧址因暴雨侵袭而倒塌。1998年7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直接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专款,由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瑞金市人民法院共同负责将旧址按原貌修复。

        人民检察植根红都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内政治局势急剧逆转。在中国革命的危急关头,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1927年10月和1928年4月,毛泽东、朱德先后率领秋收起义和八一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这是中国革命斗争史上的伟大创举。

        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检察植根红都,这是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起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构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人民委员会设九部一局。其中,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承担部分检察职能,与此后设立的军事检察(查)所和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共同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这一时期的检察机构,主要是仿照前苏联1931年以前的检察体制而设立的。

        工农检察部是兼有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的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机制,即“工农检察机关受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它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根据《工农检察的组织条例》,中央政府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

        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专门负责镇压反革命的机关,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侦查、逮捕和预审之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省、县分别设有省分局、县分局,在区设特派员;在红军方面军、军团、军区设分局,师、团及独立营则设有特派员及干事;在某些机关中也设有特派员。上下级政治保卫局之间实行严格的垂直领导。各级政治保卫局均设有检察科,行使检察权,主要负责政治保卫局侦查案件的预审和公诉。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何叔衡任第一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董必武任第二任主席。同月,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则不设检察员。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检察人员主要负责预审和刑事公诉工作。此外,在鄂豫皖区和川陕省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由公诉员代表国家向法庭提起公诉。

        军事检察(查)所是苏维埃时期又一重要的检察机构,与各级军事裁判所并立。1932年2月《军事裁判所暂行条例》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初、高两级军事检察(查)所。军事检察(查)所实行垂直领导,对于检察重要案件,所长有决定之权。

        1935年10月,中共中央及主力红军经过长征到达陕北,11月3日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下设七部一局。其中的工农检察局继续行使工农检察部的职权。司法内务部统领各省、县司法(裁判)处,设国家检察长、国家检察员,省、县两级裁判部设国家检察员。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检察事业是人民检察的早期探索和尝试,为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经验。(摘自《人民检察史》)

        链接

        “人民检察第一门”

        1934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办公地址迁到沙洲坝,自此有了一个独立的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俗称“杨氏厅下”)。杨氏宗厅是一幢老式客家宗厅,始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三百余年,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搬入前刚刚经过一次大修。宗厅坐北向南,宽5间,深3间,中间有天井两个,把宗厅自北至南分为上、中、下三进。何叔衡、高自立、董必武、项英、刘少奇曾先后在这里办公;毛泽东、张闻天等中共中央、中央政府领导同志都曾到这里指导查处贪污浪费大案要案等工作。杨氏宗厅作为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暨苏维埃各检察机构第一处单独办公场所,其正门因此被称为“人民检察第一门”。“人民检察第一门”见证了人民检察制度的发端,见证了人民检察先驱的光辉业绩,见证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光荣革命传统。

       

    光明日报
    中华读书报
    文摘报
    出版社
    考试
    博览群书
    书摘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