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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星期二

    新闻出版总署: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限制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作者: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28日 16版)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记者 王保纯)近日,针对国际记者联会指责中国政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和国内媒体炒作此事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政府十分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程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作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大量新闻报道实践证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不但促成具体个案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推动某一领域或者行业的体制创新,对社会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新闻媒体存在的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不应该采取求全责备的态度,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中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高度重视新闻记者队伍的建设工作,在加强记者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印发了《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就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各新闻单位保障记者采访活动提出了七个方面的要求;2008年,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保障新闻单位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并从六个方面作出加强保障的规定;2009年10月,新闻出版总署颁布并施行了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两个管理办法充分吸收了近几年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主要新闻单位的意见,从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维护群众利益和保护记者权益等方面,完善了规章的相关条款。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有力地保障了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权益。

        该负责人还指出,对于个别记者或者媒体的不端行为或违规、造假、敲诈等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坚持及时受理、严查严处。如发现记者或媒体存在违规问题,社会各界可以投诉、举报,我们24小时受理、及时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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