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引起广泛关注。据预测,今年大学毕业生人数将达660余万,比2010年增加30万人。《通知》中涉及的创业税费减免、办理落户、社会保障等内容关系到660万毕业生的切身利益。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解读。
岗前培训政府埋单
人社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是我国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为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通知》进一步强调从资金、贷款、贴息、社保补贴等方面支持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是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二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三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除此之外,《通知》还提出一条新政策: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落户政策更加宽松
对于希望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来说,今年的政策更加有利。《通知》除进一步强调落实好已有税费减免等政策外,还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以及办理落户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
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这一政策一方面明确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创业地申请贷款,同时还将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前最多只能贷款5万元),并明确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有利于引导和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
四是就业创业地落户政策。各地应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就业地按规定落户是以前就有的政策,《通知》明确提出高校毕业生可以按规定在创业地落户,将对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产生积极作用。
五是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这一政策将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由原来的毕业后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到整个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时点前移,对象扩大,有利于鼓励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就业见习补助更多
参加就业见习和技能培训,是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通知》在进一步明确完善就业见习管理要求的同时,针对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参与见习活动、支持毕业生积极参加见习和培训提出了三条新的政策:
一是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并要求各地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地方政府分担的见习基本生活补助费用,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体现了各级财政对就业见习的支持。
二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基本生活费用,其性质属于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但可不作为计算见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这一政策有利于减轻见习单位负担,提高其参与积极性。
三是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此外,《通知》还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工龄。这一政策措施将有利于畅通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通道。(本报记者 冯 蕾 本报北京6月19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