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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20日 星期一

    基层劲吹民主风

    ——探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新途径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20日   01 版)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新村社区换届选举大会上,82岁的居民姜传义在展示自己的选民证。新华社发

        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记者李亚彪、齐海山、卫敏丽)“什么官,九品下;小如芝麻,大过爹妈?”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个谜语。它的谜底是——村委会主任。

        上缴提留款、下达计划生育指标、发放救济粮、批准房基地……别看这小小的“芝麻官”,在上世纪80年代,却执掌着“钱粮命、房田林”。围绕着这个最基层的小小职位,一幅充满蓬勃活力、创新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画卷徐徐展开。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农村,到2008年底,中国60多万个建制村中绝大多数进行了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98%以上的村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广泛开展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活动;在城市,自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后,全国大部分地方都陆续规范性地开展了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在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北老壕村,62岁的村民孙国清老人回忆起25年前的一次村干部会议。

        1986年,身为大队会计的孙国清同许多村干部一样进行述职。在会上,村里几位老党员提出,能否让村民自己选村委会干部,改变以前上级选定、村民举手的情况。“没想到县里同意了这个提议!”孙国清说,“这为后来在全国推行的村委会换届‘海选’的方式打下了基础。”

        孙国清记得,村里每十户选一名村民代表,全村选出46个代表,上级组织不定调子、不划框子、不提名候选人,在全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里直接选出候选人。村民们把候选人选上来后,按照得票多少,公开唱票排名,选出前几名为村委会组成人员。就在第一届村委会选举中,孙国清当选村委会副主任。

        在中国南方广西三县交界的合寨村,同样在上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了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唐鸣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逐步瓦解。“土地承包下去了,新的课题出来了。修路、水利、办学等公益性的事情谁来办?”唐鸣说,“而用新的民主途径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的出现,无疑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群众的又一创造。”

        “用煤炉取暖的屋子里,秘密填好的选票被投进红色纸箱;脸膛黝黑的工作人员大声唱票、认真计票;好多村民熬到深夜,就为亲眼看看选举结果;每到选举揭晓时总是欢声雷动,小山村热闹得像过大年似的。”时任梨树县民政局局长的徐谦说,“只要看看这一切,就知道我国的基层民主路没有走歪,它符合国情,是大势所趋!”。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村委会选举和村级组织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直接选举村委会的重要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村民自治确定了历史地位,并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日,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将这部法律公布施行。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加之对各地多年来探索出的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深化,2010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委会组织法再次进行修订。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突出了法律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基层民主之花要浇灌才能越开越盛,而党和政府的重视与支持,源源不断地为基层民主的每一步健康发展输送着血液。”长期研究基层民主自治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潘晓娟说。

        换届选举只是村级基层民主的一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中国6万多个村委会也同样形成燎原之势。

        在吉林省许多农村,村民都有本被称作“小宪法”的村民自治章程,这本由当地印制的上符国家法律、下合社情民意的小册子在农村知名度很高,有的内容还被挂在村委会里。“村民对‘小宪法’比对国家大法更加心中有数,不少人能背出其中的条款。”孙国清说,“为了不让章程流于形式,一些地方不断对它进行修改。时代在变,国家还要修宪,村里‘小宪法’哪能一成不变呢!比如过去有的村规定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后来‘修订’的章程规定,只要村民有需求,随时可以公布。”

        “其实我的权力是很小的,如果有哪一笔钱花得不清楚、不规范,‘清账’时被查出来的话,要自己掏腰包的。”浙江省淳安县棠高村党支部书记欧阳顺说。有一年,由于工作的失误,欧阳顺自己的工资被扣掉三分之一。

        除了实行村民自治外,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过去,城里的保长、甲长都是上面指定的,从来没有老百姓自己公开选举。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们这些人才有出头之日。”曾在新中国成立前捡过煤渣、当过人力车夫的新中国首个居委会主任陈福林说。1949年10月23日,杭州上羊市街200多位居民代表选举出了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上羊市街居民委员会,当时在浙江省实业厅棉种保管委员会下属的杭州棉种翻晒组担任组长的陈福林被选为居委会主任。两个月后,杭州市政府正式发出《关于取消保甲制度建立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指示》。从那时到上世纪80年代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出台前,中国越来越多的行政街改为街道办事处,并建立居民委员会。现在,“中国社区建设史料展示中心”也建在陈福林家附近的金钗袋巷口,他每天都会到这里转一转,许多故事对他来说仿佛就发生在昨天。

        民主,从旧中国百姓的梦想,到花开大江南北的现实,就是因为有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的理论运用于中国民主建设的具体实践,13亿中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气度,挺直腰板当家做主。

        链 接 

        ■“小巷总理”谭竹青

        谭竹青生前系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十委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从1956年起担任居委会主任。在任40多年的工作中,他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他走百家门、知百家情、解百家难、暖百家心,成为居民群众的贴心人,被人们亲切誉为“小巷总理”。谭竹青就像一块磁石,吸引着十委社区的居民,有的居民在单位分了新房却不愿意搬走,有搬走的又搬了回来,甚至有不少外区居民专门到十委买房子。2005年12月3日,谭竹青不幸病逝。

        ■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

        1980年2月6日,广西宜州市合寨村村前的球场上搭起了松门,拉起横幅,全村143户人家的代表一个个走上前,签名盖章并按上手印,揭开了中国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的历史序幕。经群众投票选举,韦焕能当选第一任村委会主任,并通过了“村规民约”。至此,一种适应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生产形式的新组织,就这样在一个偏僻的壮族山村里诞生了,合寨村也由此成为“中国村民自治第一村”。 

        1990年,合寨村委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村里实际情况,在“村规民约”基础上,制定了具有约束力、比较规范的《合寨村村民自治章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合寨村题词:“中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本报记者李海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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