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从瘦肉精、甲醛血旺,到最近引发广泛关注的塑化剂,食品安全事件一次次刺痛着国人的神经,影响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今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这是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组织开展对该法的执法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不到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两次全国范围的执法检查,充分反映了全国人大对这部法律的重视程度,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关心。
日前,本报记者跟随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赴陕西、江苏等地,重点检查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配套法规体系建设,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运行以及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治理的情况,并形成了这组五问食品安全系列报道。期望读者与我们一道关注食品安全,关注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探寻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之道。
水利部门也管食品安全?是的,在陕西省,渔业和水产品质量就是由水利厅来管。这个出人意料的事实,或许正是当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多头执法的例证之一。
这个情况是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在陕西检查时了解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是这次执法检查的第一重点。
“全国只有几个省是水利厅管渔政,我们就是其中之一。”陕西省水利厅的一位官员在汇报会上说。
“五个部门管一瓶奶”、“八个部门管一头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的问题一直广为公众诟病。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各级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对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与过去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监管死角和重叠。加之各地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法律同一条款的不同理解,在各监管环节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如食品许可制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规定“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许可”,另一方面,第二款又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这样一来,出现了一些生产经营者在超市或有形市场中既随机加工又随时销售现象,造成了质监与工商监管职责不清,客观上形成了交叉监管或监管空白的问题。
再如对食用农产品的界定,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监管缺位现象时有发生,为食品安全埋下隐患。今年4月下旬轰动一时的沈阳“毒豆芽”事件中,多个执法部门都表示“不归我管”。工商部门说“毒豆芽”是生产中出的问题,应由质检部门来管;质检部门认为“毒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应由农业部门管;农业部门则表示,“毒豆芽”是初级农产品的加工品,农业部门管不了。
执法检查组在江苏与消费者座谈时,张家港市国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培荣就提出疑问:“沈阳目前已经明确,豆芽菜归农委管。但我也了解到,在浙江,豆芽菜归质检管。至于全国其他地方,对豆芽菜是食用农产品而归农委管,还是食品而归质检管,到现在还是各有各的道理。”
无独有偶,在苏州,同样出现问题豆芽现象。苏州市市长阎立坦言:如何明确各部门职责,避免相互推诿扯皮,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应尽快制定相关的行政规章,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和具体范围,特别是跨环节或相互交叉的行业,如小作坊、食品摊贩、保健食品等。待条件成熟后及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而不少地方的有益探索已经让人们看到了希望。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佛山市顺德区推行的“大部制”改革,将食品安全多部门多环节的监管整合到一个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取得了良好效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江苏张家港市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责任的,根据食品安全法赋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本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职责”的权限,以抄告单形式指定相应部门承担监管职责,明确了豆制品、腌制品等17类小作坊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
鉴于省以下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到位的实际,浙江省政府专门发文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前,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过渡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2010年年初,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专门意见,对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不清或存在监管空白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确保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效落实。
“保证食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不能仅仅依靠间歇式的整治风暴。建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的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人员编制、经费以及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等,通过理顺机制、搞活机制,提高监管效果。”分管食品安全的陕西省政府副秘书长孟建国建议。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