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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1年06月02日 星期四

    “禁止令”离不开社区矫正机构建设

    孙瑞灼 《 光明日报 》( 2011年06月02日   15 版)

        山东省济宁市的未成年学生王辉(化名)因偷盗笔记本电脑,日前被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处罚金1000元,并被要求4个月内不准进入网吧。“偷电脑被判不准进网吧”,这是新刑法修正案实施后,济宁市发出的第一张“禁止令”。近日,其他城市的法院也陆续发出类似的“禁止令”。

        各地形式多样的“禁止令”频频发出,源于新近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这一修正案首次提出,对于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同时禁止罪犯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设立是中国社会管理及法律实践的重要革新,但“禁止令”是否能够做到令行禁止,谁来监督“禁止令”的执行,还有待观察。

        禁止令的设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它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限制,包括“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而直击犯罪根节,防止他们再次接触犯罪诱因,形成一道“隔离墙”。

        当然,禁止令的效果最终还得看执行情况,因为禁止令终究只是一纸命令,如果禁止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不仅影响禁止令的效果,更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目前我国在监外刑罚的执行和落实上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被告人一旦被判处管制或缓刑,一般是由社区矫正机关来执行对被告人行为的约束,很容易脱离司法部门的监控。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机关能否正常履职,成为禁止令有效执行的前提和关键。问题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恰恰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善:一方面是很多社区还没建立社区矫正机构,另一方面人员的配备也十分不足。目前矫正的主要对象是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保外就医这五类人员。这些人员要将每天的活动由监护人签字报告,但这些报告是否完全真实并不十分确定。与此同时,对犯罪分子的矫正是一个系统工程,检察机关、法院、公安机关都有相应的职能分工,但现在各方的信息共享与联动还需不断沟通磨合,这种情况必然会影响禁止令执行的效果。

        因此,要想让“禁止令”真正落到实处,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必须摆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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